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北海市银海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银海三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36号)

审批
广西-北海-银海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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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关于******三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36号)
2023-03-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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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三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村委白沙头村。项目占地面积251030.22平方米,建设一体舍102栋、怀孕舍21栋、哺乳舍20栋、后备舍4栋,配套建设生活区、无害化处置区、固粪处理区等附属设施;年存栏66400头猪,年出栏12.5万头商品猪。

项目总投资15917.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12.5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运行工艺、生产设备等内容详见《报告书》。

二、项目于2022年12月取得北****改革局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运营期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病死猪通过固定的运输道路输送到高温化制机无害化处理,通过电加热导热油为病死猪化制提供热源。无害化处置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过除臭墙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沼气经脱水和脱硫处理后引入火炬燃烧器,经过火炬燃烧器燃烧后外排。

2.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后,引出屋顶排放。

3.项目须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控,通过低氮饲料、科学喂 养、喷洒除臭剂、及时清运粪污、喷淋除臭剂、加强绿化等措施 减轻臭气影响,厂界臭气浓度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标准要求,厂界氨和硫化氢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界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废水经场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配套管网引管至项目沼液还田区施肥,不外排。场区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漏缝板+粪污储存池+收集池+固液分离+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沼液综合利用”工艺。

沼液还田区内沟渠两侧预留约5米作为防护区、福成西干渠两侧预留约20米作为防护区、农田灌溉水井周边预留约5米作为防护区、村庄周边预留约20米作为防护区、沼液还田区边界预留约5米作为防护区,防止沼液外溢出沼液还田区。

2.项目设置1个12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养殖区道路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抽至沼液池用于施肥。

3.项目须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报告书》各项防渗措施,防 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合理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 的检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 警预报。

(四)运营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须合理布置声源,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安装减震垫、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工作

1.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猪粪、粪渣及沼渣、饲料残渣和经无害化处理机处理后的病死猪经静态好氧堆肥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基质外售有机肥生产厂家。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2.废导热油和生猪防疫废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履行排污许可手续、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31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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