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玻璃纤维增强聚氨酯制品制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油坊镇兴旺西路9号 |
|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位于**市油坊镇兴旺西路9号,拟投资200万元,租赁江****公司(原名扬****公司)厂区内的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约1200m2,建设玻璃纤维增强聚氨酯制品制造项目,项目可以实现年产玻璃纤维增强聚氨酯制品200吨。目前本项目已取得**扬****办公室备案(备案证号扬政服备〔2026〕635号,备案内容:租赁厂房,购置玻璃纤维增强聚氨酯制品生产线4条,用于玻璃纤维增强聚氨酯制品制造(预计年产玻璃纤维增强聚氨酯制品200t),预计年产值300万元,预计年利税20万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工艺中设备冷却水、切割喷淋水均循环使用,不外排;化学氧化喷淋塔废水循环一定时间后更换,作为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泵站,后接****处理厂(**市****公司运维)深度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省《****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B标准。本项目运营期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废气:浸渍工序、固化工序中的NMHC、PAPI 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NMHC、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5870 通信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20日 |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