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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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挂牌价: 2.644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1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9-22
项目负责人: 姜林珍
联系电话: 010-****3064-8010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联系人: 范女士
联系电话: 133****0097
账户名称
| ****公司 | 银行账户
110********201********001743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拟处置京N79W49车辆 |
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东**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 本次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质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 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并严格遵守踏勘有关规定,联系人:范女士,133****0097;踏勘时须提供:踏勘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3. 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标的转让在移交完成后,向受让方开具成交金额占比100.00%的发票(税率13%)。 4. 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车辆类
资产一
车牌号码
| 京N79W49 | 车辆识别代码
LSGUA83B3DE010870 |
车辆类型
| 客车 | 品牌型号
别克牌SGM6531ATA |
排量/功率
| 2997ml/190kw | 使用性质
非营运 |
登记日期
| 2013-03-22 | 行驶里程(以实际为准)
169645 |
车身颜色
| 灰 | 燃料种类
汽油 |
标的描述
| 实物状况以现场踏勘为准。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市东**建国门内大街8****广场A座11层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展在中 | 成立日期
2002-11-28 |
注册资本
| 11,000万(美元)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938634R | 经营规模
中型 |
经营范围
| (一)在饮料及相关产业进行投资及再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书面委托(经董事一致通过),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未经前置审批许可的除外),并提供售后服务;2、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3、****管理局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公司****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公司****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414N |
批准单位
| ****公司 | 批准日期
2026-04-3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公司内部请示、报告(中粮可口可乐请中粮〔2026〕952号)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1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9-22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按《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到现场进行实物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3.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标的资产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5.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路径一次性退回。 6. 受让方须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具备签约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费)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7. 受让方须按相关约定及转让方要求与转让方办理标的标的移交手续。标的不涉及指标转让;车辆必须过户,如过户本市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买受资格及过户政策要求;如过户外地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外地的车辆迁入政策。 8.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9.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转让标的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5)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7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