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置换地块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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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行政区: **县
项目名称: ****置换地块
项目位置: 民**就业局以东、党校以西、川海大街以南
供应面积(公顷): 0.824600 存量面积(公顷): 0.265900
土地用途: V3-090105 供地方式: 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年限: 40 行业分类: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土地级别: 一级 成交价格(万元): 844.390000
分期支付约定
支付期号 约定支付日期 约定支付金额(万元) 备注
我局于2021年01月29日与****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电子监管号:****222021B00048),宗地编号2015-3-5G,该地块位于幸福路以东、**书店以西、**街以南、移动公司以北,宗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面积0.8246公顷(约12.369亩)。该宗地块约定于2021年7月1日开工建设,截止2025年12月未开工建设,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该****公司拆迁、补偿、安置一揽子配套安排项目,加之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权证办理滞后,前期法定审批工作未能正常推进,导致无法按期动工,****政府****政府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八条“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及第十二条“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处置方式,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相关规定。经我局与使用权人协商,拟定了闲置土地置换处置方案,原宗地2015-3-5G号,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0.8246公顷(约12.369亩),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电子监管号:****222021B00048),用于置换宗地编号为2019-5A号、2008-1-3A号、2021-CL-01A,位于民**就业局以东、党校以西、川海大街以南,土地用途同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0.8246公顷(约12.369亩),并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人: ****
约定容积率:
下限: 上限: 2.000
约定交地时间: 2027-09-15
约定开工时间: 2028-09-15 约定竣工时间: 2031-09-15
实际开工时间: 实际竣工时间:
批准单位: ****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5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9-16
合同公告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置换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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