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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文时间 | 2026-08-06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无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运**高沙窝28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电****公司:
你单位《**运**高沙窝28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高沙窝镇高沙窝村、李庄子村、施记圈村、长流墩村集体土地17.8881公顷,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其中农用地17.8806公顷(天然牧草地8.9848公顷、灌木林地8.6508公顷、其他林地0.0762公顷、农村道路0.1688公顷),未利用地0.0075公顷(裸土地),用于**运**高沙窝28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材料堆场和施工便道。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壹年,时间为2026年8月6日至2027年8月5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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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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