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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减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水**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我局决定对以下近三年实际取水量与许可取水量差距较大的取用水单位许可取水量进行核减。请严格按照核减后的许可取水量进行取用水及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如有超许可、超计划取用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市取水许可量核减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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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