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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要求,现将****高级医药中间体及特色原料药生产项目(四条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高级医药中间体及特色原料药生产项目(四条生产线);
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察****开发区;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日期:2026年9月17日——2026年10月21日(20个工作日);
公众意见及反馈方式: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名字,单位须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联系人:岳彦朝,联系电话:155****7918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自治区/**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