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公司S28**至**高速公路二期总承包一标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关于办理S28**至**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一标段(拌合站、工棚等)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经现场踏勘、局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县中台镇杨村村、西屯镇白草坡村、店子村6.0819公顷土地,批准为S28**至**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一标段拌合站、材料堆场、工棚和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期限为31个月,使用截止日期为2029年4月30日。
二、根据《S28**至**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一标段临时用地(拌合站、工棚等)土地复垦方案》,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总费用为79.49万元,你公司必须按规定开设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监管账户)足额缴存到位,******局、监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三、该用地仅作为S28**至**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一标段拌合站、材料堆场、工棚和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占用的耕地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四、你公司应当自该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依照《S28**至**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一标段临时用地(拌合站、工棚等)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
五、******局负责该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义务,并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同时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开展土地复垦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属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应采取设置拦挡措施、排水措施和临时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若涉及生态环境、林业、安全、水土保持等方面,应严格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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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