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6年5月28日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文件,文件中明确了“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士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等内容。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中明确:“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士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本地块拟用于建设**县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卫生院)项目,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要求,为了解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A5)的要求,进一步为土地利用提供依据,确保地块再开发利用前风险得到******控制,本地块由****负责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公司编制完成《**县迎安镇YA-1-30地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受****委托,我公司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川环办函(2022)443号)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开展调查,我公司技术人员于2025年7月-2025年8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地块评估等工作,***终编制了《**县迎安镇YA-1-30地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现将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链接: https://pan.**.com/s/1-tAZEPf2mdGtLHEYVpCNfw提取码: sd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