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单编号:****
二、报价有效期:90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
四、采购标的名称:浙能资本沈氏节能退出项目估值相关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 1 | 股权价值评估咨询服务 | 1 | 项 | 6% | 2026-09-30 | 板桥路15号 | **** |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恰当的、专业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手段,****公司基于基准日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采用不少于两种估值方法)估值,并作敏感性分析,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尽快出具《估值报告》; 2、在了解、熟悉项目背景的基础上,分析公司管理层提供的财务信息与数据等; 3、****公司历史与当前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商业计划以及对经济环境的了解与行业经验,****公司管理层提供的预测与假设数据; 4、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件、重大问题进行说明,对潜在的不确定因素、特殊事项提供意见,解答所有关于估值的相关事宜;就估值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其他交易过程中所涉相关问题发表专业意见等; 5、积极配合其他中介机构,确保理解和有效执行委托方关于本次工作的各项需求; 6、负责本项目估值咨询服务的其他事项。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鉴于本轮交易需要在2026年9月20日完成协议签署,受本次交易时间紧、工作链条多等因素约束,沈氏节能仅向各国资股东开放一轮尽职调查。同时,本轮交易涉及多家国资股东同时退出,各方需在统一的估值基准日和估值口径下进行决策。若各家股东分别委托不同估值机构进场,将导致评估方法、参数假设及估值结论不一致,不仅增加多方协调成本,还可能影响交易整体进度。因此,采用同一估值机构有助于确保估值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为各方股东提供统一的定价参考依据。 当前,沈氏节能股东“**省新动能中化绿色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中介选聘并进场开展估值相关工作,我方无法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场开展估值工作。因此,我方只能同步选聘**省新动能中化绿色基金合伙企业选聘的估值机构——****(简称“中企华”),由其出具估值报告。 本次采购符合浙能资本《生产、综合类项目(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情形。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
拟定供应商地址: **市**区工体东路18号中复大厦三层
八、公示有效期: 2026-09-17 至2026-09-20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 采购执行人:林工 | 电话: 158****5889 |
| 联系地址:**市上**板桥路15号学士商业大厦12楼浙能资本 | 电子邮箱:linyue1@zjenergy.****.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