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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集团高速公路一体化布设无人机设施设备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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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比采购 | 资金来源|||||||
| 2026-09-17 09:32 | 公示结束时间2026-09-20 09:32 | ||||||
|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2026****集团高速公路一体化布设无人机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1.2 采购人:**** 1.3 采购代理机构:****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为进一步落实**交控高速公路一体化布设无人机设施设备的工作计划,航产集团拟实施一体化布设无人机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拟通过公开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 本项目分为确定入围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两个阶段。 本次公开征集为第一阶段(确定入围供应商),采购人通过公开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及供货产品。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直接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 1.6 预估采购数量:****集团采购计划,本年度内计划采购无人机及配套设备约45套,其中2026年9月底需进行首批次供货24台,按照入围排名,以5:3:2的比例原则划分各入围供应商供货数量。 如在首批次供货过程中,某入围供应商无法及时完成系统对接、供货的,采购人可减少其供货数量,并交由其他供应商供应。后续批次采购数量采购人将根据实际采购需求进行动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及金额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采购人将根据首批次供货产品试用情况,适时调整后续采购供货比例。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本次采购包含无人机设施设备供货、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系统对接、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运输保险、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内容。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2.2 最高限价:1125万元 2.3 交货期:供应商需在第一笔订单下达之日起,5天内完首批设备的供货及安装调试,后续采购需在接到采购人订单后的20日内完成设备的供货及安装调试。 2.4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省内)。 2.5 质量要求或技术性能指标:满足第五章供货要求。 2.6入围供应商数量:不多于3家。(如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首批供货比例为6:4) 2.7框架协议有效期:自框架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8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人采用直接发出订单的方式从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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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茗 | 联系人电话139****9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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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婷婷、朱健 | 联系人电话025-****3660,182****3237 | ||||||
| 1 | 江****研究院有限公司 | ****000 | / | 1.2025年9月******公司业绩 2.2026年2月******公司业绩 3.2025年1月****业绩 4.2025年11月****业绩 5.2025年11****商贸有限公司业绩 6.2024年6****商贸有限公司业绩 | / |
| 2 | ****集团有限公司 | ****000.00 | / | 1.2026年国嘉中创****公司业绩 2.2025年**聚****公司业绩 3.2025年**猛士****公司业绩 4.2025年南方电网****公司业绩 5.2026年******公司业绩 6.2026年******公司业绩 7.2026年******公司业绩 | / |
| 3 | **华测****公司 | ****000 | / | 1.2025年滨沅国科(**)****公司业绩 2.2025年****公司业绩 3.2024年吉****公司业绩 4.2026年******公司业绩 5.2025年**海派****公司业绩 6.2025年**省****指导中心业绩 7.2025年******公司业绩 8.2025年**成至****公司业绩 9.2024年**南方****公司业绩 10.2024年国家消****总队业绩 11.2025年**省****委员会****研究院(安****检测中心站)业绩 12.2025年深****公司业绩 13.2025年******公司业绩 14.2025年******公司业绩 15.2024年******公司业绩 16.2024****设计院****公司业绩 17.2024年**华****公司业绩 18.2025年******公司业绩 19.2025年吉****公司业绩 20.2025****商贸有限公司业绩 21.2025年****集团有限公司业绩 | / |
| **石****公司:拟响应产品“DJI matrice 4TD”在UOM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无人机产品型号查询”中产品类型为“轻型”,与采购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2.3无人机须符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身份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对应重量类别“小型”的要求不一致,评审小组一致认定其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货要求和框架协议草案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供货要求和框架协议草案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要求,否决其响应。 **石****公司:****制造厂商“**市****公司”未在UOM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无人机生产厂商查询”名录中。不符合第一章第3.1款“制造商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资质,且已纳入‘UOM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的‘无人机生产厂商查询’名录”的规定,否决其响应。 |
| 40.44 | |||||||
| 34.48 | |||||||
| 43.80 | |||||||
| 43.55 | |||||||
| 26.86 | |||||||
| 38.86 | |||||||
| 41.56 |
| 93.44 | |||||||
| 90.35 | |||||||
| 91.34 | |||||||
| 83.21 | |||||||
| 91.34 | |||||||
| 26.86 | |||||||
| 3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