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指引(2026年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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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我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成效,切实规范各方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掌握运用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成本和难度,我委牵头对保留使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合并,形成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指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现正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标书代写

联系人:****行政审批科

地 址:****广场路9号

邮 编:641300

邮 箱:****@qq.com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 作 指 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巩固我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成效,打造招标投标领域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等文件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建成后归项目所在县(区,包括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理和使用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招标投标活动一律下放项目所在县(区,包括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负责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招标程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评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和履行、投诉处理、行政处理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人

第四条 严格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结果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人开展自行招标。我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省公共**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比选平台签订委托合同、作出履约评价。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比选活动的参与主体,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理比选活动及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七条 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

第八条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鼓励招标人适当提高面向中小企业发包项目的规模标准,鼓励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30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标段)鼓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给予适当评分奖励,鼓励优先确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

第九条 全面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招标人应使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取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案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方法、数量,定标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标时限、定标程序、定标方式、定标因素等相应内容和规则。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结合下列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三)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四)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情形,应当****委员会、招标人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经核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现第一款所列异常投标情形的,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须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照《**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文件存在妨碍公平竞争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不合理的,不得出具《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由相关责任人(单位)签字盖章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重点对以下内容予以审查:

(一)是否具备成熟的招标条件;

(二)是否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三)是否存在将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

(六)是否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评审(分)细则以及投标企业资质、业绩、能力、信誉和人员资格等条件;

(七)是否存在不合理增加投标企业经济负担及其他义务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其他妨碍公平竞争、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第十二条 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招标项目应在招标公告挂网30日前,在招标投标指定媒介发布招标计划,并使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所附标准范本。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项目业主(招标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估算总投资、招标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要求、预计招标时间等内容,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挂网30日前,在招标投标指定媒介使用PDF格式提前全文公示招标文件,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相关情况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的构成方式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须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开****委员会人数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当选择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等材料纳入项目招标档案。国有企业参照前述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确存在表述不清、排斥限制竞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要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理结论进行审核,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用按固定价格计入清单,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报价,安全文明措施费和规费结算时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

勘察、设计、监理应使用最高限价方式招标,不得使用费率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主动使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不见面开标,原则上优先使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其中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合同估算价,任意一项达到上述标准的,整个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推行工位式分散评标、“暗标评审”,探索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和人工智能辅助评审。电子标服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在15日内依法依规按程序召回评标专家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委员会进行纠正:

****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评****委员会改正错误过程中,****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委员会各成员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报价的评审分值,专家或代表以评标专家1、招标人代表1编码标注方式替代。

第二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定标,不得由招标代理机构、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代建)等单位负责定标。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五)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仅1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出具《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委员会的,原则上应采用票决制(如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具体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招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和联系,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核查、考察、答辩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质量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承诺应明确未达到目标的违约责任);

(七)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第二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不足5人的,****委员会的,可以选择招标人单位在职(在编)员工、邀请第三方机构专业****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定标委员会设一名负责人,应当从以下范围选择:

(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应为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

定标委员会中第三方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但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专家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第二十六条 定标回避规则及专业技术咨询。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对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委员会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定标中的工程技术类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且限****委员会提供参考。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委员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程序、方法召开定标会议并确定中标人。

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保存。招标人不具备相应场所条件的,应当及时衔接****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需要履行中标候选人核查、考察或拟任项目团队答辩等前置程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定标前完成,应将相关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定标时,****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评标情况进行解释说明,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定标过程中,应当尊重招标****委员会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允许其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规则下,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最终确定适宜的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委员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详细记录定标过程、阐述定标理由,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归档备查。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省公共**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内容。招标人应于定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主动公示合同主要信息、履约信息及重大变更情况,并使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所附标准范本。

第三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除现金缴纳形式外,可****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缴纳,缴纳形式由缴纳单位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等情况降低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缴纳比例。

第三十三条 拓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功能运用,实行中标通知书在线发放、中标合同在线签订、各类保证金(保险、保函)在线递交。

第三十四条 全面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在线电子数据形式向对应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章 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材料、证明或承诺等方式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可以通过在线系统提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或异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分包的项目,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内容、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标书代写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在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中主动接受监管,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不得与他人串通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条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影响项目履约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 招标代理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主诚信填报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等信用信息,应于每年7月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中确认办公场所经营状态和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信息。

第四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和参与工程项目招标决策咨询中,应充分听取招标人意见,科学合理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合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当配合招标人审核评标报告、完成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完整、准确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事宜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并对招标人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否则承担与招标人同等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保密条款,应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因泄露信息引起的投诉、诉讼及其他后果,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现场,提交完整的材料办理入场查验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到场参加开标活动,应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专家抽取资料。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需要更换的,应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应作为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成部分纳入项目档案。

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之前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委员会提供明示或者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发表倾向性语言,故意误导评标专家、操纵或行贿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干扰评标过程,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不得与他人串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结果,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伪造、隐匿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并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文件和资料提供便利。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接受其他利益输送;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服从交易现场、监督部门管理,禁止出现违反现场纪律、职业规范、法纪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明确的无效标或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否决投标处理。

第五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独立参与评标,出具评标结果并对评标结果负责。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插手、干预独立评标和影响评标结果行为的,应向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督人员报告。


第六章 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义务,严禁擅自更换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更换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中标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其他人员变更由施工企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自行变更。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中标人履约情况等因素,实行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


第七章 标后履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本单位承办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同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标后管理台帐,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对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合同履约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分包、质量、安全、进度以及投资控制等情况履行全面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标后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处置,需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按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投标结果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合同价格形式、风险因素及其范围、争议解决、工程预付款支付及扣回、工程量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性、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合同签订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中标单位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现非中标单位进场的,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依法查处或移送有权单位查处。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中标单****银行账户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结)算手续。

第六十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自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纳入常态化监督检查,建立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的合同履约互评机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除招标人依法进行的内部审议外,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严禁以备案、会审等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自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灵活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在线巡查、事后书面报告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托电子交易系统、行业监管系统等方式灵活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过程中,若查实存在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挂靠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应严肃开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与执法权分设的行业领域,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相应执法部门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的,行政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应与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衔接。

第六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运用电子化在线监督方式完成项目招标投标全程监督管理,主动、全面、正确地履行监督职责,履职情况全程留痕,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再监督,不依法履职的严肃追责。

第六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在“信用中国(****)”平台记录,符合《**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办法》有关情形的,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或收到相关刑事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在**省公共**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行政****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第七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应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按照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要求,动态更新办理情况,按季度进行共享。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实行负面行为记分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调查处理(处罚)、记分工作,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机关移送。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基本信息核验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负面行为的认定、录入和异议受理等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开评标现场的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交易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将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场交易不规范行为情况及证明材料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将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情况及证明材料抄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各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活动记录和报告有关要求,并履行记录报告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七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所列的具体条款中,涉及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工作指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从2026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等8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资发改发〔2022〕69号)、《****等8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资发改发〔2022〕70号)同时废止。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9-17
意见征集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指引(2026年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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