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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项目名称**大学向**省**商会返还“**大学前卫北区小白楼区域地上物”土地收储补偿款全过程法律服务代理合同 | |
| 资产管理处 | 经办人宋嘉悦 | |
| 280000.00 人民币 | 成交金额280000.00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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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净月开****资讯中心26层 | 采购单位 | **** |
| 分批付款,按批次验收合格后付款,具体批次详见附件。****集团、中小学服务;后勤处天鹅养护采购;车辆保险服务;物业费用评估服务;校医院检验服务;法律服务;租车服务;资产处商标注册、保护服务、校内搬迁服务;校医院保安外包服务;雇主责任保险服务;经改办资产类评估服务;出国境业务服务;投递单事前审核及单据传递类;校办备用电租赁和舞台机械设备维保服务;**研究院安保服务;印刷服务;国际**与交流处援外培训项目) | ||
| 189****3666 | 服务时间2026年09月21日 至 2027年09月20日 | |
| **省-**市-**大街2699号 | ||
|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甲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 ||
| 不涉及到服务成果产权的所有权 | ||
| 1.律师须尽到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全部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代理律师应尽的全部职责;2.律师应根据案件发展需要,及时、尽责的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搜集、整理、汇总证据材料;3.律师应按时出庭,积极为甲方、**大学争取合法权利;4.律师对甲方、**大学因本案涉及的应该保密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
| 法律咨询服务 | 名称**大学向**省**商会返还“**大学前卫北区小白楼区域地上物”土地收储补偿款全过程法律服务代理合同 | |
| 项 | 数量1 | |
| ¥280,000.00 | 总价¥280,000.00 | |
| ****大学向**省**商会返还“**大学前卫北区小白楼区域地上物”土地收储补偿款事宜,****大学授权,根据《民法典》、《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大学****大学向**省**商会返还“**大学前卫北区小白楼区域地上物”土地收储补偿款所涉及的诉讼及资产相关的一揽子代理事宜,达成下列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大学****大学向**省**商会返还“**大学前卫北区小白楼区域地上物” 土地收储补偿款所涉及的诉讼及资产相关的一揽子代理事宜,乙方指派李**、杨****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处理上述一揽子委托代理事宜。 第二条 乙方指派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大学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乙方律师的下述代****大学的特别授权: 1.乙方律师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的; 2.乙方律师在诉讼与****大学与**省**商会或者与**省粤****公司进行和解的; 3.甲方律师在诉讼程序中、非诉讼程****大学的实****分行为的。 第三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一揽子委托代理事宜处理****大学与**省**商会、或者与**省粤****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补偿款支付协议、****大学将小白楼地上物补偿款在扣除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款支付给**省**商会或者**省粤****公司作为处理完毕标准)。 第四条 乙方律师代理的一揽子代理事宜具体包括: 1.代理原告**省粤****公司与被告**省**商会、****大学之间返还“**大学前卫北区小白楼区域地上物”土地收储补偿款案件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如果发生)。 2.代理******大学之间返还“**大学前卫北区小白楼区域地上物”土地收储补偿款纠纷案件的一审(如果发生)、二审(如果发生)。 3.代理上述一揽子事宜的非诉讼事项,如:****大学与**省粤****公司或者**省**商会之间返还“**大学前卫北区小白楼区域地上物”土地收储补偿款的合同文本或者相关法律文件等。 4.就上述一揽子事宜的处理所涉及到的****大学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提出法律处理建议方案等。 第五条 代理费的数额和支付 1.****大学的上述一揽子代理事宜的代理费总额为280,000.00元整(贰拾捌万元整)。 2.在双方签订本代理合同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述280,000.00元整(贰拾捌万元整)的30%即8,4000.00元整(捌万肆仟元整)。 3.在甲方代理完成上述一揽子代理事宜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280,000.00元整(贰拾捌万元整)代理费的70%即196,000.00元(壹拾玖万陆千元整)。 4.乙方及****大学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1.乙方账户名:**** 乙方开户行:****公司**幸福街支行 乙方银行账号:811********00140250 2.甲方应该将上述代理费支付到上述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七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 如乙方律师在代理上述一揽子事宜中发生的涉及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则不包含在上述律师代理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并由甲方直接向有关单位支付。 第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一揽子代理事宜完成后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非依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对于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