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路48-6号24栋四层401号商铺(原****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标准厂房项目-4号楼)
邮政编码:530031
法定代表人:陈一萍
联系人:李琴
****: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收到贵方以邮寄****公司代理的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原件(落款时间为2026年9月9日),我公司对贵方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6: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评分标准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瑕疵,请求代理机构**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更正,修改相关违规、不合理评审条款(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
质疑答复1-6:关于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办法条款提出的质疑事项:评分办法属于采购文件组成部分。本质疑事项于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已超过针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查实,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是2026年8月7日,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是2026年08月14日,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是2026年08月25日。****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时间是2026年8月7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日期是2026年9月8日,质疑人对采购文件评分办法条款提出质疑的时间是9月9日,我公司收到该质疑函的时间是9月10日。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质疑事项7:价格得分计算存在异常,中标候选人价格分明显不符合常规计算逻辑,中标结果存疑(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
质疑答复7:经复核,采购文件中,价格分已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质疑人仅凭主观判断,未提供完整的演算过程、具体计算错误点位等事实证明材料,提出价格得分计算存在异常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合法调取开标记录,依据采购文件载明的价格分计算规则,****委员会协助复核。经复核,各投标人评标基准价、价格扣除、价格得分计算过程,均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公式执行,计算结果准确,不存在计算异常。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非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按照采购文件预先确定的各项评审因素及对应分值,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逐项打分,以总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不以投标报价单项作为决定性评审标准,报价最低并不必然排名第一。评审工作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分规则客观开展,评审结果不受任何投标人的主观预期、预估判断影响。质疑人仅以对中标结果的主观判断提出异议,不足以否定本次评审结论。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价格分已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经复核,各投标人评标基准价、价格扣除、价格得分计算过程,均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公式执行,计算结果准确,不存在计算异常。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9月17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5.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