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城建公司吉利项目刘燕姣、郑嘉俊、曾小林、荀木安、金兴武、张小兵、罗军兵、李鹏、杨必海、庄林、王维、李成平劳动争议案律师代理服务询价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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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名称:
采购方式:
采购内容:
预计采购时间: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示期:4天
项目地点:
询价通知书编码: 询价通知书名称: 采购联系人: 采购联系人电话: 采购联系人传真: 采购联系人EMAIL:
202****8903****公司**项目刘燕姣、郑嘉俊、曾小林、荀木安、金兴武、张小兵、罗军兵、李鹏、杨必海、庄林、王维、李成平劳动争议案律师代理服务询价李玲
183****0712****@163.com
询价公告

****公司**项目刘燕姣、郑嘉俊、曾小林、荀木安、金兴武、张小兵、罗军兵、李鹏、杨必海、庄林、王维、李成平劳动争议案律师代理服务进行询价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询价编号:****

二、询价名称:****公司**项目刘燕姣、郑嘉俊、曾小林、荀木安、金兴武、张小兵、罗军兵、李鹏、杨必海、庄林、王维、李成平劳动争议案律师代理服务

三、案件概况及采购内容:

1.案件简介:

1.1、管辖机构:****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曾小林、张小兵、庄林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贵院撤销**东部新区****委员会作出的成东劳人仲案〔2025〕00751号仲裁裁决。案件简介:

1.2、管辖机构:****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张小兵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贵院撤销**东部新区****委员会作出的成东劳人仲案〔2025〕00755号仲裁裁决。

1.3、管辖机构:****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庄林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贵院撤销**东部新区****委员会作出的成东劳人仲案〔2025〕00766号仲裁裁决。

1.4、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罗军兵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100900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100900元。

1.5、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金兴武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53207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53207元。

1.6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荀木安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76957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76957元。

1.7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郑嘉俊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36857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36857元。

1.8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杨必海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45693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45693元。

1.9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李鹏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77157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77157元。

1.10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李成平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102458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102458元。

1.11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王维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的工资31757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31757元。

1.12管辖机构:天****人民法院

案号:/

原告:****公司

被告:刘燕姣

被告:******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77008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77008元。

3.采购范围及工作内容:

诉讼案件的撤销仲裁、壹审、贰审程序(含可能存在的发回重审壹审、贰审程序)、再审程序、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及对方反诉案件(含对方未反诉,而另行提起与本案有关的诉讼)等案件;以询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四、报价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未列入中国五矿供应商“黑名单”、中国中冶“禁止交易企业名单”;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等;

(四)与中冶天工不存在恶意法律诉讼、纠纷;

(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诚信等严重违约、失信或违法问题,****政府采购网(https://www.****.cn/search/cr/****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n/xinxigongshi/shixinheimingda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处罚期内);(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标书代写

****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类似业绩;

(七)报价人须接受询价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

(八)本次代理范围内代理内容不允许再次转其他律所代理,否则询价人有权重新选择中标人;

(九)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五、报名须知:

报价人****供应管理平台采购模块(https://ec.****.cn/)自行下载询价文件,并依据文件要求于采购平台上在投标截止日**行网上投标。标书代写

六、报价截止时间及报价揭示时间: 2026年9月20日16时(以五矿供应链管理平台采购模块最终发布时间为准)标书代写

六、采购联系方式

采购人:****公司

联系人: 李玲/冯强 联系电话: 183****0712/186****3387

电子邮箱: ****@163.com

联系地址: **市**区无****公司

采购组织机构:****
时 间:2026年9月17日

序号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报价需求
1 法律诉讼\法律诉讼仲裁 1.0 0.06 2026-09-30 技术标准:计量方式:付款方式:送货地点:工程部位:收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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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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