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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2月7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组织开展G219**爱店至**峒中公路(**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G219**爱店至**峒中公路(**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该所编制的《G219**爱店至**峒中公路(**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通过了我厅审查。根据《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确认,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K13+000—K13+100段涉及新发现的**县那马防炮洞。建设单位可以在上述区域外完成考古调查的区域内开展相关建设。
二、请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项目方案设计,避开新发现的**县那马防炮洞。如无法避绕,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三、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四、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G219**爱店至**峒中公路(**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调查,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用地范围,在这些临时用地范围中,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旅游厅
202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研究所。
**** 2025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