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公司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对**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2026年5月,广****研究所编制的《**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通过我厅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调查,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涉及以下12处文物古迹:
(一)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市**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古墓葬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市漓江右岸赵家桥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区赵家村引水天平文物本体。**市漓江左岸南洲大桥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区王家碑码头、六狮洲大码头文物本体。**市**段漓江右岸马家坊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区潭坑桥文物本体。**市**区禄坊村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区福寿桥文物本体、刘家村码头文物原址、回龙坝文物本体。****电站—宝**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接龙桥文物本体。
(三)其他。溶江镇盐铺大桥至汇流口河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此次调查新发现**县溶江镇盐铺村明清时期陶瓷片散布点。****电站至宝沙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此次调查新发现**县**镇宝沙村东汉时期陶瓷片散布点。**县段建设用地范围涉及此次调查新发现**县长发镇里大村隋唐时期器物散布点。
建设单位可以在除上述区域外且已完成考古调查的用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建设活动。鉴于该项目涉及范围广和地下文物埋藏存在不确定性,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二、请建设单位对项目方案作出调整,如无法避让,请按相关规定报批。
(一)避开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涉及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须经核定公布****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涉及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报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无法避让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对涉及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群,新发现**市**县溶江镇盐铺村明清时期陶瓷片散布点、**市**县**镇宝沙村东汉时期陶瓷片散布点以及**市**县长发镇里大村隋唐时期器物散布点的区域进行考古勘探。如发现文物,应履行相关程序,****文物局批准后实施考古发掘保护。相关工作未完成前,建设单位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
三、项目涉及的考古勘探、发掘、迁移异地保护、拆除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为确保项目沿线文物古迹的安全,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具体涉及以下地段及文物:
(一)**县千秋村至新**段:临近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三街**门(东门);
(二)**县大圩镇段:临近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大圩古镇;
(三)**县段:临近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京南三界庙;
(四)**县段:临近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凌霄塔、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国民党**县党部旧址,以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天后宫;
(五)**市**区禄坊村段:临近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区**山石刻;
(六)**县桂江大桥至文塔段:临近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小横汀塔。
上述8处文物古迹均邻近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在上述区域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项目临近的文物古迹安全。
五、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范围。在上述临时用地范围内,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此复。
****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