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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9-17 |
| 名称: | 清环**罚立罚告〔2026〕44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17 | |
| 主题词: | |||
****环境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罚立罚告〔2026〕44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范桂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4XA75E4W
地址:**市沙口镇东郊(原沙口水泥一厂)
我局分别于2026年7月29日和8月11****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石粉生产线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4XA75E4W)和范桂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是适格的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刘群益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刘群益的身份信息情况;********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市德力****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市德力****公司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英环函〔2004〕113号)、《关于**市德力****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函〔2005〕29号)、《关于**市德力****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7〕3号)、《关于**市德力****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英环验〔2017〕98号)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改扩建项目(年产30万吨水泥粉磨和50万吨高硅石粉)已取得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文件和排污登记。
证据四:《**市德力****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现场调查照片》。证明:******的石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超出环评报告规定的用地范围。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证明:******的石粉生产线纳入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类别为砖瓦、石料等建筑材料制作303,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必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六:《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租赁**市星烨旋窑水泥粉磨厂的闲置仓库及部分空地作为石粉生产线建设场所。
证据七:2026年7月29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视频。证明:2026年7月29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公司**一条石粉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石粉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2026年8月11日《****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资产评估报告》(粤广信资评字〔2026〕第GZ0137号)。证明:******的石粉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九:《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216686168H5)、《**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界面截图》。证明:****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2026年8月14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6年8月14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公司**一条石粉生产线已停止建设。
证据十一:《****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确认相关执法文件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1.**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中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执法调查(裁量权重0%)”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原《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捌元(小写:8148元,罚款计算方法:28%×582060元×5%=81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5666)、龙帮新(执法证号:191****5413)
联系电话:0763-****306
单位地址:**省**市**市英城街道办**路47号
****环境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