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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基地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4-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东北旺路8号院乙18号**市**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工标准厂房工业研发1号楼二层201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市**西大街东泉大厦五楼
相关供应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新屯路20****花园7号楼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6年4月2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5月9日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相关产品参数不符合要求、中小企业申明函内容不实”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5月18****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8、9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10未经过质疑程序,属于无效投诉,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8、9、10。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