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鲁0784破1号关于公开选聘山东盛祥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审计与评估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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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破产重整案审计与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35分钟前 公 开 人:****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破产重整案审计与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6)盛祥破管字第008号

2026年8月17日,****法院作出(2026)鲁07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2026年9月9日,**法院作出(2026)鲁0784破1号决定书,指定**国曜****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充分掌握债务人资产和负债状况,****法院确认,管理人决定通过公开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各一家,辅助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成立于2020年11月12日,注册地址为山****经济开发区青**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志宏,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4MA3UCKNQ9H。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黑色金属铸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农业机械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审计工作内容

审计机构负责对债务人开展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总体审计与清产核资。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对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预付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其他各类资产进行账实核对与存在性核实;在中选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破产重整专项审计报告》,****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事项及专项报告作出解释和说明。审计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账外资产、账外负债、可撤销行为线索、无效行为线索等)的,应当主动、及时向管理人书面报告。

(2)股东出资与董监高履职审查。审查债务人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变相抽逃出资或资产被不当转移等情形,出具《股东出资情况专项审计意见》;审查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企业财产等行为,出具《董监高履职情况专项审计意见》。

(3)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与实质合并重整财务核查。核查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人员、业务、资产、财务、资金往来、担保、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独立性,查实是否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是否过高、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形;对是否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条件开展财务层面核查,梳理并固定相关证据,出具《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专项审计意见》,****法院申请实质合并重整提供财务专业依据;根据管理人、法院要求列席听证、接受质询,对专项审计意见予以解释说明。

(4)关联方往来审计。审查债务人与关联企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的往来款项,逐笔梳理、分析往来款的发生额、余额及性质,出具《关联方往来专项审计报告》。

(5)对外债权、担保及或有负债核查。审查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核实账载金额并分析可回收性;审查债务人为关联企业及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披露已决、未决诉讼、仲裁及可能形成的或有负债。

(6)破产撤销权及个别清偿行为审查。对债务人可能涉及的《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及财务、会计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存在法定禁止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管理人,分别出具《破产撤销行为专项审计意见》《个别清偿行为专项审计意见》,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7)破产无效行为审查。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无效行为,出具《无效行为专项审计意见》。

(8)职工债权审计。协助管理人调查、认定并计算职工债权,包括应付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出具《职工债权专项审计意见》。

(9)涉税事项审计。审核债务人应缴税费,核算欠缴税费、资产处置环节应纳税费及管理人要求核算的其他税费金额,出具《涉税情况专项审计意见》。

(10)财产盘点与现场调查协助。协助管理人及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盘点与现场调查,提供账载数据、权属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配合现场清查。

(11)债权审核协助。协助管理人审查、调查债权,对每笔债权的账面记载情况进行财务核对,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债权审查审计意见》。

(1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审计。对破产重整期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专项审计报告》。

(13)继续营业期间财务与专项审计。****法院许可继续营业的,审计机构应当协助管理人对继续营业期间的财务事项进行独立核算与持续监督;对继续营业期间的资金流水进行持续关注,防范账外资金、异常划转等情形;按管理人要求定期出具《继续营业期间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复核继续营业期间新增的职工工资、社保、公积金及相关税费,并就经营盈亏、是否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是否需调整或停止经营等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等。

(14)重大财产处置财务复核。对管理人处置重大财产涉及的财务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对处置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15)重整相关方案支持。协助管理人拟订、完善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各类方案,梳理并提供编制方案所需的财务数据。

(16)会议出席与答疑。出席债权人会议,就审计工作发表意见,接受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的询问并作出说明。

(17)工作底稿与档案移交。按照管理人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配合后续监督、检查及审计复核工作。

(18)其他配合事项。完成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要求配合的其他与审计相关的工作。

注:以上第(1)项至第(4)项、第(6)项至第(9)项、第(11)项至第(14)项需出具正式书面报告或专项意见。其中:第(3)项系为可能发生的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所作的专项核查,****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及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审计机构应按该项已查明的范围开展延伸审计,对内部往来、内部担保、内部交易进行抵销处理,出具合并层面专项审计报告,不另行收取费用;第(13)****法院许可继续营业为适用前提,如债务人未继续营业,该项义务不实际发生。

2.评估工作内容

评估机构负责对债务人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资产评估与现场清查。按评估基准日,对债务人全部资产及负债实施现场勘察、盘点与调查,与审计机构核对账面数据及权属资料,在中选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完整、全面的《破产重整资产评估报告》,分别披露资产市场价值与快速变现价值(清算价值),并说明评估方法选取、重要参数确定及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评估事项及评估报告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权属存在争议或权利受限的资产,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单独披露并说明建议处理方式。

(2)偿债能力分析与重整价值参考。以清算状态为基础,分析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模拟测算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同时测算债务人在持续经营、重整状态下的企业价值,与清算价值进行对比分析,为重整可行性判断提供价值参考。

(3)抵质押财产专项评估。对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定担保物权的财产逐项单独评估,列明每项抵质押财产的评估价值、优先受偿范围及对应价值,划分别除权与普通债权的金额边界,出具《抵质押财产专项评估报告》。

(4)单项资产处置评估与价值咨询。根据管理人变价工作需要,对拟单项处置的资产出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或价值咨询意见,为变价方案拟订、拍卖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确定提供依据;对管理人处置重大财产涉及的价值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5)实质合并重整延伸评估。****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及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评估机构应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关联主体实施延伸评估,对合并范围内资产进行统一清查、重新认定与计价,出具合并层面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不另行收取费用。

(6)评估报告有效期管理与期后说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评估基准日后出现重大资产变化或管理人认为必要时,按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出具期后事项说明,不另行收取费用。

(7)重整相关方案支持。协助管理人拟订、完善财产变价方案(如需)、财产分配方案(如需)、重整计划草案等各类方案,梳理并提供编制方案所需的评估数据及价值分析资料。

(8)会议出席与答疑。出席债权人会议及听证程序,就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发表专业意见,接受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询问并作出说明。

(9)工作底稿与档案移交。按照管理人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评估工作底稿、现场勘察记录、权属资料复印件及相关工作成果,配合后续监督、检查及评估复核工作。

(10)其他配合事项。完成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要求配合的其他与评估相关的工作。

注:以上第(1)项至第(5)项需出具正式书面报告或专项意见;其中第(5)项视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的实际启动情况开展。

三、参选条件

参选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相关业务经验,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在参加本次审计、评估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或行政处罚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消极资格任职情形;

3.****法院及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提交参选材料;

4.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服务费用

1.采用固定总价计费方式即包干价,****服务所需的全部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费用。其中,审计服务费用上限为500000.00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评估服务费用上限为500000.00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本案存在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的可能性。如法院后续裁定实施实质合并重整,审计、评估机构不得以合并主体户数增加、资产规模扩大、地域分布广、财务资料繁杂等任何理由,另行增收服务费或主张额外补偿。

3.在本案破产重整程序或其他关联程序、延伸程序中,若因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事项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另行收费。

4.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错误、瑕疵等情况,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费用。

五、参选材料

参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参选意向书(须加盖公章、骑缝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资质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业绩证明与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参与破产项目的业务案例、服务效果等;

4.拟委派参与本项目的团队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学历、职务等)、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核心任务、具体内容、成果交付、进度安排、团队配置、分工安排、技术方法、与管理人及相关方的沟通与协作机制、风险识别、保密承诺及服务保障等;

6.报价方案,内容包括报价金额、费用构成、收取方式、收取进度、税费说明等;

7.本项目的预计完成时间;

8.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派出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消极资格任职情形;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

(3)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

(4)尊重、服从管理人的工作安排,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服务事项;

(5)派出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或资格,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工作人员;

(6)服务报酬接受管理人的调整意见;

(7)不得转委托。

上述材料格式自拟。参选机构须将参选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及骑缝章。

六、参选方式

参选机构应在参选期限截止前(即2026年9月20日24:00前),将书面参选材料一式****办公室(**省**市**市翠山街与****公司二号厂区办公楼四楼),并将参选材料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63.com。

七、选定方式

参选文件提交期限届满后,按照本选聘文件的要求对申报机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人员、服务便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实施初步筛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法院的最终遴选,具体遴选时间将另行通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将不再通知。加急标书代写

八、其他事项

1.中选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2.如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及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原则上不再重新选聘审计和评估机构,由中选机构继续提供审计和评估服务。

管理人联系人:孙律师,联系电话:139****2201

附件:1.(2026)鲁07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

2.(2026)鲁0784破1号决定书

3.申报表

4.承诺函



****管理人

2026年9月17日

附件
审计与评估机构选聘公告-盛祥管理人(盖章版).pdf 下载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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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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