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信息分类 | 乡镇文件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关于对流长镇****养殖场建设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准予备案的批复 | ||
| 内容概述 | 符合《******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划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等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 ||
谭辉户:
你户提交的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规划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筑**规划通〔2025〕85号)等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准予用地备案,现批复如下:
一、你户申请用地性质为林地0.0987公顷;用地位置:**县流长镇新中村南八组;用地总规模:0.0987公顷。土地使用年限:10年,该宗土地使用截止时间为2036年8月到期。
二、你户应按签订的《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履行各项条款。
三、你户进行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以内。
四、你户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禁止以农业为依托建设休闲****农业园区,特别是“大棚房”建设等,如有改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将按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五、你户应自觉接受镇、村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土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建设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你户须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准予备案的批复及设施农业用地土地使用协议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及经营作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建设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用地备案审核。你户需做好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相关安全工作,避免地质灾害等安全事故发生。若因租用土地补偿、环保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一律由你户负责解决。
七、你户在领取此备案文件后,两年内未动工建设,建设完成后闲置两年及两年以上,或擅自改变批准用途被立案查处的,将撤销该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批文。
八、你户不再从事经营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附着物,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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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