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关于邵培等8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批复

审批
贵州-贵阳-息烽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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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信息分类 乡镇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9-04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邵培等8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批复
内容概述 ****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你们报来的各自辖区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申请资料已收悉。
****关于邵培等8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9-04

****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

你们报来的各自辖区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申请资料已收悉。****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集中研究后,符合建房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交村邵培使用17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高潮村刘代银使用17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高潮村彭华夏使用156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大**村冯贵红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安江村黄安江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赶子村何远祥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安江村张应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大**村胡**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共计1496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旱地166.23平方米,林地25.61平方米,建设用地730.39平方米,其他573.77平方米。

二、用地户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抓好建设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做好村庄规划****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区内的建筑修建工作。

三、请严格督促村民按照已批复的面积、层数、层高开展房屋建设(详见附件)。所批土地不准超面积使用,所批土地出卖、****基地的不予批准。必须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能使用。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2026年9月4日

附件

邵培等8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面积统计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姓名 人口 批准面积 土地来源 土地权属 用途 地址 其中公路预留地 是否在城镇规划区内 备注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稻田 旱地 林地 其它
1 邵培 1 170
1.33
168.67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三交村焦家坝组 否 否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2 刘代银 3 170
164.9
5.1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高潮村唐家槽组 否 否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3 彭华夏 5 156



156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高潮村烂田湾组 否 否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4 冯贵红 4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大**村冯家寨组 否 否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5 黄安江 3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安江村长干子组 否 否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4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6 何远祥 5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赶子村下寨组 否 否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5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7 张应 2 200



200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安江村长干子组 否 否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6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8 胡** 4 200

25.61
174.39
划拨 集体 住房、畜、晒 大**村冯家寨组 否 否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7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合计
1496 0 166.23 25.61 573.77 730.3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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