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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信息分类 | 乡镇文件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9-04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关于邵培等8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批复 | ||
| 内容概述 | ****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你们报来的各自辖区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申请资料已收悉。 | ||
****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村委会:
你们报来的各自辖区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的申请资料已收悉。****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集中研究后,符合建房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交村邵培使用17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高潮村刘代银使用17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高潮村彭华夏使用156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大**村冯贵红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安江村黄安江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赶子村何远祥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安江村张应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同意大**村胡**使用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院坝、畜圈等。共计1496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旱地166.23平方米,林地25.61平方米,建设用地730.39平方米,其他573.77平方米。
二、用地户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抓好建设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做好村庄规划****基地管理促进富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区内的建筑修建工作。
三、请严格督促村民按照已批复的面积、层数、层高开展房屋建设(详见附件)。所批土地不准超面积使用,所批土地出卖、****基地的不予批准。必须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能使用。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2026年9月4日
附件
邵培等8户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面积统计表
单位:平方米
| 序号 | 姓名 | 人口 | 批准面积 | 土地来源 | 土地权属 | 用途 | 地址 | 其中公路预留地 | 是否在城镇规划区内 | 备注 | ||||||
| 合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稻田 | 旱地 | 林地 | 其它 | |||||||||||||
| 1 | 邵培 | 1 | 170 | 1.33 | 168.67 | 划拨 | 集体 | 住房、畜、晒 | 三交村焦家坝组 | 否 | 否 |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 ||||
| 2 | 刘代银 | 3 | 170 | 164.9 | 5.1 | 划拨 | 集体 | 住房、畜、晒 | 高潮村唐家槽组 | 否 | 否 |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 ||||
| 3 | 彭华夏 | 5 | 156 | 156 | 划拨 | 集体 | 住房、畜、晒 | 高潮村烂田湾组 | 否 | 否 |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 |||||
| 4 | 冯贵红 | 4 | 200 | 200 | 划拨 | 集体 | 住房、畜、晒 | 大**村冯家寨组 | 否 | 否 |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 |||||
| 5 | 黄安江 | 3 | 200 | 200 | 划拨 | 集体 | 住房、畜、晒 | 安江村长干子组 | 否 | 否 |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4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 |||||
| 6 | 何远祥 | 5 | 200 | 200 | 划拨 | 集体 | 住房、畜、晒 | 赶子村下寨组 | 否 | 否 |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5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 |||||
| 7 | 张应 | 2 | 200 | 200 | 划拨 | 集体 | 住房、畜、晒 | 安江村长干子组 | 否 | 否 |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6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 |||||
| 8 | 胡** | 4 | 200 | 25.61 | 174.39 | 划拨 | 集体 | 住房、畜、晒 | 大**村冯家寨组 | 否 | 否 | 根据《**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厨房、厕所、圈舍等),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7米。 (注:除住房占地面积及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外为庭院面积) | ||||
| 合计 | 1496 | 0 | 166.23 | 25.61 | 573.77 | 730.39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