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步废止。****工作部署,拟对我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中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两份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如下:
一、拟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中“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和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拟将《****中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规定”,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因上位法律规定已经实施,为切实做好与法律规定的衔接,时间较为紧急,故征求意见时限确定为7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28日。
附件:1.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2.****中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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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