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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路4****广场名仕阁15层1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联系电话:****718****
授权代表:陈梅 联系电话:****891****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7****公司以现场送达方式递交的关于“超声乳化玻璃体切割一体机及附件项目(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公司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9月7日,对招标文件作出质疑的最后期限为2026年9月16日,贵公司的质疑函现场递交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贵公司本次质疑提交时间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