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9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汽车配件加工技改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9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7日-2026年9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4-****7539
通讯地址:**县**道77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汽车配件加工技改项目
****工业园区
****
******公司
该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投资500万元,不新增用地,仅对喷漆生产线进行技改提升。利用现有厂房,对喷漆工艺技改,将油性漆改为水性漆,**1条水性漆喷漆线,停用现有的1条油性漆喷漆线,烘干工艺热源由电改为天然气。2025年12月24****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技改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下达了《****环境局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01责改字〔2025〕95号、扬环01责改字〔2025〕96号),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缴纳了罚款。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2026年9月16****政府网站进行了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县****处理厂接管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3、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本项目下料、雕刻、焊接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与刮腻子、打磨、调漆、喷漆、流平、烘干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和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SO2、NOX、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SO2、NOX组织排放执行《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3限值,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限值。
4、按照“减量化、**化、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固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达到固废规范化管理水平。
5、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6、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以2#、4#、5#、6#车间为边界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