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7分钟前 | 公 开 人:**市隆****公司管理人 | ||||||||||||||||||||
| **市隆****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市隆****公司建设银行账户情况的工作 暨财产状况的报告 **市隆****公司全体债权人: ****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粤13破申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泽平对被申请人**市隆****公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中院作出(2020)粤13破申164号决定书,****事务所****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公司建设银行账户情况的工作暨财产状况向全体债权人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前期工作 在履行职务期间,管理人于2021年3月3****分行调查,该分行于2021年3月3****公司及曾用名**市****公司为客户名称,通过系统查询结果如下: ****公司的曾用名**市****公司查询结果为无数据。 截止至2021年3月2****公司在建设**市建行辖区开立账户信息如下: 主账号:440********053003004,开户日期:2005年11月25日,开户行:建行**横江三路支行,上次交易日2016年6月22日,账户余额0.00元,账户状态正常。 子账号:440********053003004-0001,开户日期:2005年11月25日,开户行:建行**横江三路支行,上次交易日2020年12月21日,账户余额0.00元,账户状态正常。 ****分行向管理人提供了上列调查结果文书、资料。 管理人已****分行调查结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报告了**中院与债权人。 经管****公司财产状况,管理****公司****分行、****分行、****银行存款合计3856.03元。****银行存款外,管理人****公司有其他财产。****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条件,经管理人申请,**中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粤13破30-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粤13破30-2号公告,裁定:一、宣告**市隆****公司破产;二、终结**市隆****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的工作 **中院向管理人送达上列裁定书和公告后,管理人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将上列裁定通报给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了上列公告。 在管理人****公司建设银行账户时,银行工作****公司在建行**横江三路支行还开设有其他一个账户、在建行****支行开设有一个账户。经管理人调查,****分行向管理人出具的调查****公司****分行下辖支行还开设有下列两个账户:
鉴于在**中院已****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分行此前****公司在建行**横江三路支行、建行****支行尚开立有上列账户及有存款,管理人在向**中院报告后依据破产清算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具体如下: 一、前往建行**横江三路支行调查。 上列“**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设立时间距今已有18年,因建行**横江三路支行向管理人提供的账户交易信息没有交易对方名称,无法识别交易对方,无法判断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建行**横江三路支行”、账号“440********053007947”的账户存在余额310000.00元的形成原因及该款项性质与归属,经管理人多次与建行**横江三路支行沟通、协调,建行**横江三路支****分行、省行同意后,重新调取了截至2025年3月26日的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建行**横江三路支行”、账号“440********053007947”的《企业账户信息》《企业活期明细信息》《企业定期明细信息》并提供给管理人,同时声明这是通过省行调取的最详细的账户信息,除此之外,无该账户其他交易信息可供提供给管理人。 管理人接收的建行**横江三路支行提供的上列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建行**横江三路支行”、账号“440********053007947”的《企业账户信息》《企业活期明细信息》《企业定期明细信息》显示:《企业定期明细信息》查询结果为“查无结果”,《企业活期明细信息》的活期明细信息虽有交易对方名称,但该账户自2008年1月23日第一笔交易开始至2013年9月22日最后一次交易,时间跨度长达5年又8个月,交易明细多达82页,交易次数多达1019次。为完成对该账户活期交易明细存在余额310000.00元的原因及该款项性质与归属,管理人除报告**中院外,还多次在建行**横江三路支行现场向对接管理人本案查询的该行工作人员咨询、请教并要求该行提供每一笔交易的依据文书、资料,该行工作人员最终明确告知管理人该账户系建行早年的“房易安”金融产品,现已无该产品,现在职人员听过该产品的人员都不多,更无经办过该类产品,因时间久远,建行无法提供每笔资金交易包括存入、支出的交易文书、资料。 鉴于该账户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公司****公司,管理人遂对该账户82页共1019次活期明细信息按照一进一出、进出金额是否对等逐笔核对,发现对方户名叶树民于2008年12月26日通过建行**麦兴路支行转账存入“**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号“440********053007947”310000.00元,但无支出记录,其他存入资金均有等额支出记录。据此,管理人初步判断该账户余额310000.00元系叶树民于2008年12月26日将购房款310000.00元存入该账户作资金监管,但未支付给卖房人,未支付原因待查。 二、****人民法院、****法院调取诉讼、执行案卷。 根据上列初步调查结果,结合管理人此前****公司涉诉信息,经管理人****人民法院查阅、复制叶树民、****公司诉讼案卷材料证明:原告朱文非、被告叶树民、****公司三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诉讼,****法院受理案号为(2013)**法民一初字第2191号。原告朱文非诉请“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公司在该案提供证据《****银行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二联 客户回单)证明叶树民通过户名叶树民、开户行**麦兴路支行、账号317********20178021于2008年12月26日存入“**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账户310000.00元,用途备注为“房易安交易资金存入”。叶树民在本案提供的证据《“房易安”交易资金到账回单》也证明叶树民于2008年12月26日存入“**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账户310000.00元。****法院审理后于202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法民一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朱文非与被告叶树民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朱文非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查明的案件事实”载明“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市**区**岸金旺新苑2号楼806房(建筑面积约为143平方米)出售给第一被告;该物业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345000元;同日,第一被告将20000元定金支付给原告。2008年12月26日,第一被告依照三方约定将310000元首付房款转入“房易安”交易账户。2008年底,第一被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另查,位于**市**区**岸金旺新苑2号楼806房至今尚登记在案外人温济扬名下。原告系案外人温济扬的债权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法民一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0号民判决书,判决“一、****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朱文非的诉讼请求。”该二审判决书“本院查明的事实”载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及判项内容,管理人再次****人民法院查询原告朱文非与其债务人温济扬诉讼案的执行案卷材料,显示该执行案案号为(2008)**法执字第807号,执行依****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法民一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2008)**法执字第80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管理人查询时,****档案室工作人员口头答复未查找到该执行案有恢复执行文书、资料。 另,****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法民一初字第2191号案案卷材料显示,卖方朱文非、买方叶树民、经纪方**市隆****公司(该名称系**市隆****公司的曾用名)三方于2008年12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第十四条“备注”约定“4.买卖双方须于2008年12月17****银行办理共同监管账号,买方将首期款共人民币叁拾壹万元存入该账,到买方裁决书即时支付给卖方。5.卖方负责将该物业房产过户给买方,过户费用由卖方自行。” 三、前往惠****登记中心调查。 管理人向**中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于2026年5月28日前往惠****登记中心查询买房人叶树民、卖房人朱文非买卖的坐落于**市**区**岸金旺新苑2号楼806房的权利登记,惠****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显示登记的权利人为温济扬,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 四、管理人调查认**论。 综上,至管理人2026年5月26日向惠****登记中心查询时买房人叶树民与卖房人朱****公司买卖的房屋仍登记在温济扬名下。结合上列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0号民判决书、****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0号民判决书审理查明认定“2008年12月26日,第一被告依照三方约定将310000元首付房款转入“房易安”交易账户”“另查,位于**市**区**岸金旺新苑2号楼806房至今尚登记在案外人温济扬名下。原告系案外人温济扬的债权人”等事实及判决结果,****人民法院(2008)**法执字第807号案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管理人审查认定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建行**横江三路支行”、账号“440********053007947”内的余款310000.00元系购房****公司****公司向朱文非购买位于**市**区**岸金旺新苑2号楼806房而存入该账户进行资金监管的购房款310000.00元,但未支付给卖房人朱文非,该款项310000.00元属于上列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房屋买卖交易资金,****公司财产。未支付给朱文非的根本原因系未达到朱文非、叶树民、****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五、与****公证处协商办理款项提存。 因破产程序需****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且上列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建行**横江三路支行”、账号“440********053007947”内的余款310000.00元系买房人叶树民存入该账户的购房款,为便于买房人叶树民、卖房人朱文非后续办理款项结算、支付,经与****公证处沟通、协调,管理人计划将上列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款余额310000.00元接管并提存至****公证处,提存后由买房人叶树民、卖房人朱文非依法律途径解决。为此,管理人于2026年6月5日向叶树民、朱文非双方发出告知函,****银行账户存款310000.00元接管并提存至****公证处的计划。 六、办理款项接管。 按建行**横江三路支行工作预约安排,管理人于2026年7月13日上午9时到达建行**横江三路支行提交接管上列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款余额并注销该账户及注销另一账户440********053003004的文书、资料。该支行工作人员告知因内部管理程序,现场无法完成接管及注销账户,后续工作进展等待该行通知。此后该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管理人上列账户“**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涉及资金监管,无法向管理人办理接管。管理人遂要求该行出具无法向管理人办理接管的书面情况说明。2026年8月14日,建行**横江三路支行工作人员向管理人送达****分行盖章出具的《关于**市隆****公司账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兹有我行辖内网点横江三路支行****事务所提供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3破申164号)及决定书((2020)粤13破申164号),申请办理下述单位存款账户销户手续:1.账户名称:**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号:440********053007947;2.账户名称:**市隆****公司,账号:440********053003004。我行横江三路支行在办理上述第1个账户销户业务过程中核查发现,该账户仍存续签约1笔我行“房易安”业务签约未解除。经查,甲方(卖方)朱*非、乙方(买方)叶*民、丙方**市****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房易安交易资金存款账户业务开户通知书》,并于当日存入人民币310,000.00元在三方开立的房易安交易资金存款账户中,即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号:440********053007947)。该笔资金截止目前尚未完成资金划转。经我行与相关方沟通核实,因该笔资金尚存民事纠纷,相关当事人暂无法到我行办理资金划转及业务解约手续。依据三方签订事项约定,我行不具备单方主动解除该笔签约业务的权限。另就上述第2个账号(账户名称:**市隆****公司,账号:440********053003004),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第三十三条明确,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至此,管理人已无法办理接****公司在建行**横江三****银行账户。 七、书****分行、建行**横江三路支行、买房人叶树民、卖房人朱文非。 ****分行明确告知管理人****公司在建行**横江三****银行账户存款接管、注销账户,**中院已****公司破除程序,管理人需依法办理注销**隆塬市场主体资格并申请**中院终结管理人职务,管理人向建行**横江三路支行、****分行送达《工作联系函》,向买房人叶树民、卖房人朱文非送达《告知函(二)》,****公司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及管理人职务终结后,****公司及管理人不具有协助、配合建行**横江三路****分行****银行账户任何业务及其他事务的主体资格。****公司在建行**横江三路支行开设的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存款310000.00元的任何事务由建行、叶树民、朱文非依法律途径办理。 八、接管建行****支行存款。 管理人于2026年7月7日前往建行****支行****公司名下户名“**市隆****公司保证金”、账号“440********053007978”的存款人民币39.88元并注销该账户。该存款人民币39.88元已于2026年7月8日存入管理人账户。 上列工作已全程向**中院书面报告。 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特此向全体债权人报告,本报告将同步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如****公司在建行**横江三路支行开设的户名“**市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存款310000.00元的性质及归属有异议,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包括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异议证据材料。如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请债权人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到付的邮寄方式。 另,截至2026年9月1日,管理****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895.02元,接管款项到达管理人账户及结息合计为3,933.39元。除此之外,管理人未调查、****公司其他财产。在此一并向全体债权人报告。 **市隆****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17日 管理人接收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收件人:周助理,联系电话:186****7403; 收件地址:**省**市**区下埔大道18号华惠大厦5楼,不接收到付邮件。 附件 建行账户工作暨财产状况的报告(致全体债权人)2026-9-17.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