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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审批复〔2026〕300号
**天翮****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0号)和《人力**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00号)规定,****公司营业地址由“**省**市**区**街道侨中里路10号盛泰佳园1#楼1-2层102、202****商铺”变更为“**省**市**区金宇街道金濂路1-3号**岭片区B-5-02地块项目4#楼1-2层S104商铺7号房”。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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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