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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4:****38台环卫车辆及设备转让—电动高压冲洗车第4组(4台) | 项目编号:**** | |
| 标的4:****38台环卫车辆及设备转让—电动高压冲洗车第4组(4台) | 标的编号:**** |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 ****公司 | 资产类别(实物):其他资产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20170 元 | 评估基准日:||
| 10 | 挂牌日期:2026-09-17 |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否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本次转让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进行现场勘察。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公告中附件资产明细表及图片仅供参考,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当地车辆过户政策规定,车辆违章年检情况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了解。 本次转让标的中,标的10(冀FJ3371道路污染清除车)及标的11(冀FE3793道路污染清除车)为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成交后,受让方应于车辆交付之日起10日内完成本次机动车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方应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予以配合。 其余标的,即标的1至标的9及标的12,共36台资产,目前均无机动车号牌,成交后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办理资产交接、提取和运输。 受让须知 1、机动车转让登记费用及标的资产提取、装卸、运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其他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合同约定承担。车辆成交后年检、保险过期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予以配合车辆过户。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凭交款凭证到转让方指定地点提取车辆。 2、受让方提取标的资产时现场核验,提取后视为无异议。车辆交付受让方之时起,车辆的全部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责任、毁损灭失风险、交通事故责任、交通违章责任、第三方侵权责任等,无论是否完成过户登记,均与转让方无关。 3、标的10(冀FJ3371)、标的11(冀FE3793)的受让方,应于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10日内完成机动车转让登记,将车辆登记至本次交易确定的受让方本人或本单位名下,不得指定第三方作为登记受让主体。转让方应及时提供办理转让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给予必要配合。因转让方未按约提供资料或履行配合义务导致延误的,办理期限相应顺延;因受让方原因逾期办理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4、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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