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展建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港北区第二初级中学灾后校舍及基础配套设施修复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6-C2-020055-JZJT)质疑的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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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工程****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上午10时20****公司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小组评审打分尺度存疑,存在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的嫌疑。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质疑事项请求: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关于质疑事项1的回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经复核,****小组在评标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所有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各磋商供应商符合相应档次要求,给予各磋商供应商对应的固定分值,分值为评委独立打分,打分完毕后并进行复核,均严格依据磋商采购文件载明评审因素,不存在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的嫌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照价格得分和量化指标评审的总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因此为本项目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本项目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且全程在监控下进行,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严谨,不存在打分尺度不一及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的嫌疑。故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获得较高技术及业绩得分,不能排除存在无对应响应文件支撑材料却予以得分的评审风险。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质疑事项请求: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关于质疑事项2的回复:

****小组严格依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条款及响应文件开展客观、公正、独立评审,评委对各自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所有评委对本次项目评审结果均无不同意见。项目全流程****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实施,全过程操作留痕,同步配套录音、视频实时监控,评审过程可完整追溯。经核查,本次评审不存在无对应响应文件支撑材料却予以得分情形;磋商小组全程严格遵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流程、评审规则及量化打分标准独立履职,未出现违规评审行为。故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请求的回复:

****公司书面提供本项目全部进入详评供应商各评审子项完整分项得分明细,包括报价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各子项得分、业绩得分;****小组全部评审打分开展复核,要求重新组织评审及重新确定成交候选人。

(一)依据①《****办公厅****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相关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该条文已明确,法定公告内容仅包含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并未要求公开全部详评供应商的分项得分明细。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未要求公开详评供应商各评审子项完整分项得分明细,包括报价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各子项得分、业绩得分。③《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文件已明确规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法定公示内容,各详评供应商各评审子项完整分项得分明细,包括报价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各子项得分、业绩得分事项均不在公开公示范畴内。

(二)依据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知悉的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等规定,评审过程资料属于性保密资料,不属于法定应当向供应商公开、交付的资料,因此不需要向各供应商提供任何有关评标过程的评审信息包括各项分值得分。

(三)依据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贵公司诉求开展复核,要求重新组织评审不在以上重新评审的情形。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成立,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

2026年9月1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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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回复函.pdf (23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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