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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27 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公司****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现特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1(2)条做出修改。
原条款为:(2)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材料生产、销售资质或者贸易商资质;
现修改为:(2)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材料生产、销售资质或者贸易商资质。若为贸易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或专项授权文件)。通常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贸易商参加投标。需提供制造商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相应的生产制造资质证明文件。
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进行顺延,顺延至2026年9月22日9:00。加急标书代写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见附件,请各供应商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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