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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评批复文件予以撤销的公告
我局2024年6月27日作出《关于兴****公司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兴环审〔2024〕15号。
根据**市生****《关于核实查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线索的通知》及移交线索,经我局核查,****公司委托****编制的《兴****公司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等严重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关于兴****公司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审〔2024〕15号)文件予以撤销,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市**生****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