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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垃圾**化转运及处理建设项目-垃圾转运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睿希****公司
地址:**省****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梁军
被投诉人1:****
地址:**市**区淮海文博园18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闫永
被投诉人2:****
地址:**市**区**路6号实验楼B栋5层
法定代表人:刘欢
二、基本情况
2026年8月21日上午该项目****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工作,2026年08月21日下午该项目发布废标(终止)公告。2026年8月24日,该项目重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8月26日,**睿希****公司向****提出质疑。8月28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睿希****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机关,本机关于9月4日受理。9月4日本机关向****、****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答复材料,本机关依法调取相关材料,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核实,2026年9月15日,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财政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