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7日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县纳翁乡民族村笋用麻竹种植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3〕9号) | |
| 发文字号:河(罗)环审〔2023〕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 |
**县启航******社:
你单位报来的《**县纳翁乡民族村笋用麻竹种植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现作如下批复:
一、项目(项目代码:****)为**性质,包****加工厂两个部分,种植实施地位于我县纳翁乡民族村,面积300亩;****工厂厂址位于我县**镇**村龙眼屯,占地面积约24亩(15815.28m2),设计年产竹笋7400吨。加工厂项目工程内容主要由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主体工程包括**1座面积为3000m2的生产车间,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化粪池、沉淀池、垃圾收集系统等。项目总投资约22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9.87%。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国家、地方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地方特有物种和名木。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按照该《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管理,做好土石方的拦护,采挖、排弃、填方等场地必须进行有效水土防护,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对安装设备及调试产生噪声的防治工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开在人们休息时段内进行施工,以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妥善处理施工期产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须运往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须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得外排地表水体。
(五)落实无组织污染源防治措施,通过配置集气罩、抽风系统将车间废气收集后由排气管排出厂房外围,确保车间空气流通。项目营运期竹笋腌制工序产生的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厂界标准值。
(六)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七)运营期产生的竹笋嫩皮及泥沙、不合格竹笋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四、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本批复相关要求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罗城生态****执法大队。
**** 2023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