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罗城生态环境局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3〕10号)

审批
广西-河池-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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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30日
标 题:****环境局关于****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3〕10号)
发文字号:河(罗)环审〔2023〕10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0日
****环境局关于****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3〕10号)
2023-08-30 17:05

****民政局:

你单位报来的《****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现作如下批复:

一、项目(项目代码:****)为**性质,位于**县东门镇横岸村上四方屯高领山坡。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0000m2,建筑面积5500m2。主要建设内容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主体工程包括内火化间、悼念服务楼,辅助工程包括业务用房、附属用房、专用车库、公厕、广场、停车区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环保工程包括2套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化粪池、危废暂存间等。项目总投资约19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7.58%。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项目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50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按照该《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采取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场地清扫保洁、出入车辆清洗、密闭运输、建筑材料采用防尘布苫盖、密闭堆放等大气防治措施,防止施工粉尘污染环境。

(二)妥善处理施工期产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须运往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三)施工期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开在人们休息时段内进行施工,以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得外排。

(五)运营期火化机焚烧废气经急冷+火星捕捉器+全干法脱硫脱酸+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遗物祭品焚烧炉产生的废气经急冷+火星捕捉器+全干法脱硫脱酸+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六)落实无组织污染源防治措施,通过采用地埋式设计、绿化****处理站臭气进行处置,柴油发电机废气要通过专业烟道引至屋顶进行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排放浓度需达到《大气污染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限值要求。

(七)运营期的综合废水经格栅+调节池+三效生物反应器(A/O2)+高效沉淀池工艺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

(八)运营期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同时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个人处置,确保环境安全;运营期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做好危险废物转移工作,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并设立标识、建立台账及实行专人管理。

七、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本批复相关要求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罗城生态****执法大队。

**** 2023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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