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30日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罗城****公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3〕11号) | |
| 发文字号:河(罗)环审〔2023〕1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0日 |
****民政局:
你单位提交的《罗城****公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现作如下批复:
一、项目(项目代码:****)为**性质,位于**县东门镇横岸村上四方屯高领山坡。 项目总占地面积133333m2,建筑面积1050m2。主要建设内容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主体工程包括墓道墓穴、石碑坊、骨灰廊,辅助工程包括墓区大门、沥青公路、停车场、公厕、休息廊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环保工程包括沉淀池、化粪池、垃圾池等。项目总投资为4583万元,环保投资为46.6万元,占总投资的1.02%。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国家、地方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地方特有物种和名木。项目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50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按照该《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栏,建筑材料应分类堆放并做好遮盖,运输建筑材料车辆须加盖篷布,路面及施工区应定期洒水,尽可能减轻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对施工期噪声的防治工作,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开在人们休息时段内进行施工,以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妥善处理弃土、弃石、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弃土、弃石应用于场地地基回填和园内绿化覆土;建筑垃圾须运往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施工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施工期和运营权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得外排。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通过开挖截排水沟,运营期采取边施工边修复的方式,防止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期沿线内动植物及基本农田的保护。
四、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本批复相关要求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罗城生态****执法大队。
**** 2023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