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0日 |
| 标 题:****关于****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3〕13号) | |
| 发文字号:河(罗)环审〔2023〕1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0日 |
****卫生健康局:
你局提交的《****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作如下批复:
一、项目(项目代码:****)为**性质,建设地点位于我县东门镇章罗李家屯以南、銮墩屯以西。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3171.53㎡,总建筑面积约29384.00㎡,设置病床数250张。主要建设内容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主体工程包括一栋11层建筑面积为21178㎡的门诊医技住院综合楼和建筑面积为522㎡的发热门诊,辅助工程包括洗衣房、专家楼、**间、食堂、液氧站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空调、排水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1座处理规模为120m3/d****处理站、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食堂油烟净化器等。项目总投资27396.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0.37%。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国家、地方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地方特有物种和名木。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按照该《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医院内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处理站的设计规模须达到120m3/d,采用“格栅+调节池+曝气池(生物处理)+沉淀池(混凝沉淀)+消毒接触池的处理工艺,且须聘请有****处理站进行设计、施工。各类废水先进行预处理,****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二)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科学分类危险固废与一般固废。医疗废物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规范技术》(HJ2025-2012)的规定及时进行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必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的栅渣和污泥须委托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严禁将危险固废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置;一般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回收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三)落实废气污染源防治措施。药品使用、消毒等过程产生的异味气体,要采取机械抽风或加强自然通风等措施进行消除;采取****处理站恶臭,及时清除格栅污泥、沉淀池污泥,****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自楼顶排放。
(四)做好噪声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要求。
(五)本项目在污水管网接通后,污水处理站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预留监测井口,规范设立环保标识牌,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采样监测。
四、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本批复相关要求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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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