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罗城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椹康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桑果汁、桑果酒系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4〕3号)

审批
广西-河池-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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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29日
标 题:**** 关于**椹****公司桑果汁、桑果酒系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4〕3号)
发文字号:(河(罗)环审〔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9日
**** 关于**椹****公司桑果汁、桑果酒系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4〕3号)
2024-01-29 11:00

**椹****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椹****公司桑果汁、桑果酒系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作如下批复:

一、项目(项目代码:****)为**性质,建设地点位****社区南门街食品站,总占地面积4447.5㎡。主要建设内容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主体工程为钢架结构生产厂房,辅助工程包括办公区、化验室,储运工程包括原料冷库、成品区、灌装区、贮存区,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布袋除尘器、25米排气筒、沉淀池、废水收集池、化粪池、一般固废暂存区、危险废物暂存区等。项目建设桑果汁生产线一条、果酒生产线一条、白兰地生产线一条,建成后年产3000吨桑果汁、500吨桑果酒、100吨白兰地。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5%。

项目属于未批先建,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河(罗)环罚字〔2023〕14号文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国家、地方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地方特有物种和名木。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按照该《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锅炉蒸汽经液化成水后通过阀门经雨水沟外排,经软化处理的软化废水(清净下水)经雨水沟外排;桑椹果清洗、地面、瓶子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压榨机、发酵罐、渣汁分离机等桑椹果酒生产线设备清洗废水贮存于收集池内,外售给养殖户喂养牲畜,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二)项目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按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废气监测平台、预留监测口。

(三)加强对烂果、果梗、废渣(酒糟)的管理,实行“日产日清”。烂果、果梗、废渣(酒糟)收集后及****基地用于施肥或外售给农户用于牲畜喂养,不得长时间暂存,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通风,进一步减少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恶臭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四)做好噪声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妥善处理锅炉灰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淤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锅炉****肥厂,布袋除****砖厂,沉淀池淤泥用于厂区周边低洼处回填,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废机油、检验废液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个人处置,确保环境安全;运营期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并设立标识、建立台账及实行专人管理。

四、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本批复相关要求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进行整改,在本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经整改完善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罗城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对项目整改期限及运营期内执行环保“三同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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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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