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31日 |
| 标 题:****关于**罗城河罗城 仫佬族自治县**西门河下游河段整治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4〕5号) | |
| 发文字号:河(罗)环审〔2024〕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1日 |
****水利局:
你局报来的《**罗城河**县**西门河下游河段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现作如下批复:
一、项目(项目代码:****)为**性质,位于我县东门镇章罗村、平洛村一带。整治河段起点为章罗村小罗屯,终点为平洛村**屯。整治河道总长2.503km,**护岸总长4.463km,其中左岸**护岸2393m,右岸**护岸2070m,**排水涵共30处,整治河段内设置下河步级25座,恢复原有灌溉堰坝共6座,恢复(改建)原有交通桥涵6座。工程永久占地面积41273.33㎡,施工临时占地面积13140㎡。工程设置临时弃渣场1处,位于宁鑫金狮城小区南面80m处,占地面积2000㎡。设置工棚及仓库2处,工棚及仓库1#位于宁鑫金狮城小区南面80m处,工棚及仓库2#****处理厂南面50m处,占地面积均为800㎡。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项目开挖土方64240m3(包括表土19180m3),开挖石方7331m3,回用土方47013m3(包括表土19180m3),回用石方758m3,弃用土方17227m3,弃用石方6573m3。项目总投资约1750.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0.6万元。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国家、地方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地方特有物种和名木。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按照该《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建设对河道生态环境及地表植被产生不利影响,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落实相关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二)合理规划工程建设施工期,减轻施工废水对水环境的影响。尽量避免在雨季及洪水季节进行施工作业、减轻对河流水体的影响,同时要做好疏浚排水工作;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基坑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降尘,严禁排入河道。
(三)加强施工期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栏,运输建筑材料车辆须加盖篷布,路面及施工区应定期洒水,尽可能减轻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对施工期噪声的防治工作,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开在人们休息时段内进行施工,以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强化临时弃渣场、工棚及仓库环境管理,妥善处理固体废物。施工期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弃渣场、工棚及仓库进行生态修复;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附近村屯垃圾暂存点处置,严禁随意倒入河道。
(六)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各项要求,定期对河道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如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污染影响。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本批复相关要求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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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