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1日 |
| 标 题:********制品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4〕7号) | |
| 发文字号:河(罗)环审〔2024〕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1日 |
**罗城****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制品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作如下批复:
一、项目(项目代码:****)为**性质,****工业园县城片区民族组团桥****社区地菜屯),总占地面积3525㎡。主要建设内容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主体工程为3栋单层框架结构生产车间,辅助工程包括办公区、原料区、成品区,公用工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水喷淋+过滤棉干燥+二级活性炭系统、沉淀池、化粪池、垃圾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项目**3条废塑料再生颗粒生产线,建成后年产6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5.5%。
项目属于未批先建,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河(罗)环罚字〔2023〕15号文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园区总体规划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国家、地方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地方特有物种和名木。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按照该《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清洗废水经总容积约1000m3的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周边旱地灌溉。
(二)项目熔融挤塑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废气监测平台、预留监测口。
(三)落实无组织废气防治措施。通过采取车间通风、配备劳保用品等措施减少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排放对环境空气及员工健康的影响。项目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厂界臭气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四)做好噪声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妥善处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用于**回填复垦,拉丝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回用生产,其他分拣废物分类后进行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废滤网、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设置),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个人处置,确保环境安全;运营期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并设立标识、建立台账及实行专人管理。
四、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本批复相关要求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进行整改,在本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经整改完善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罗城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对项目整改期限及运营期内执行环保“三同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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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