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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申请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第21项之规定,经审核符合要求,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予以公开:
****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恒,地址:**市**新区**村,经营批准证书编号:LJ00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为:赵月。
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法规科)04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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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