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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联穗****公司
地址:**市**区黄村乡磨滩村四队43号
联系人:黄丽娜
联系电话:189****3199
邮编:545007
贵公司于2026年9月8日邮递递交的关于“阳****学校专业实训、信息化教学及阅览**提质建设项目(重)(GLZC2026-G1-210069-GXWA)”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6年9月9日已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集中采购目录内、外品目混合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合并执行、一并委托。本项目各采购标的服务于同一建设目标,为不可拆分的整体采购包,功能配套、安装调试、交付验收一体化,强行拆分将破坏项目整体性,造成建设界面割裂、履约责任不清、后期运维责任难以界定,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具备拆分实施采购的条件。因此本项目将整个项目整体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不属于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2:项目采购行为是采购教学教具,不是采购散装危险化学品、不是从事危化品经营销售业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景。因此,法律未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七条表述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法条前提为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该 “适宜”不是绝对推定,需要结合采购标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并非只要预算低于200万就一律强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学校专业实训室整体集成采购,标的包含专业化学、生物实验精密仪器、智慧黑板、录播系统、专业图书等多品类设备;部分精密教学仪器国内中小企业制造产能、技术储备有限,部分核心设备由大型企业制造;本项目若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会极大压缩合格产品市场供给,难以保障职业教育实训设备质量。
招标文件已落实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20% 的政策优惠,保障中小企业竞争权益,并非完全未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人经研判本项目不完全适宜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供应,故不采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模式,该处理符合财库〔2020〕46 号立法精神。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4:本项目智慧黑板全部参数来源于采购人结合课堂教学实际使用场景开展市场调研形成,所有参数均为教学实际需要功能。
综合评分法中,技术指标允许设置多项功能要求,不要求所有投标人都拿到技术满分,允许负偏离扣分,不能以“部分指标不满足就扣分”推定参数指向特定品牌;★重要参数是项目教学必须的关键功能,设置合理,没有设置专利、商标、品牌等排他条件。
货物类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区间为30-60分,本项目设置价格分30分,处于财政部令87号法定允许区间下限,符合法规,评审权重设置合法。
B分标互动录播主机“整机供电电压≤24V”,是录播设备教室使用安全防触电的硬性安全指标,是从校园用电安全角度设置,并非某一产品独有特征。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明确:非单一产品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法条中 “技术构成” 和 “价格比重” 是并列参考因素,价格比重不是唯一决定性指标。
智慧黑板是实训室、录播教室的人机交互、课堂授课的关键交互载体,直接承担课堂教学展示、实训课件播放、课堂互动等核心教学功能,属于本项目技术构成上的关键设备;虽然单项采购金额占比不高,但在整套实训室系统中功能地位关键,将其设置为核心产品具备合理性。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6:招标文件两处业绩条款不属于冲突条款。履约能力部分为投标文件业绩资料提交指引,建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便于核验;评标办法业绩分项为评审打分采信规则,规定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其一即可计分。前者为资料完整性提示,后者为评分判定标准,适用场景不同,评审标准清晰统一,投标人可正常编制投标文件,评审尺度一致,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7: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7:本项目实施方案、培训及售后方案属于履约方案类评审因素,评标办法已对各评审因素内容量化,评标时对各类内容的专业方案进行优劣判断。招标文件已预先设置梯度评审标准,档次划分逻辑清晰,评审标准公开。评分档差仅为方案质量等级区分,不能单凭分值差距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委依据招标文件标准独立评审,评审过程留痕,符合综合评分法相关规定,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8: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8:该条款设置节点为中标之后供货环节,并非投标资格门槛,投标阶段不要求投标人提交厂家项目授权,不把厂家函件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条件,不属于财库〔2019〕38 号明令禁止情形。
该条款目的是保障项目供货为原厂正品、保障原厂级售后服务,防止窜货翻新产品。若原厂不予出具,属于中标人中标后履约风险,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不在投标阶段设置障碍,不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9: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9:(1)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参考清单仅用于向投标人展示采购人图书建设方向,投标人不需要完全按照参考清单内每一本书目进行报价,参考清单书目与采购总数量之间不存在强制绑定关系,不存在关键数据前后矛盾问题,不会干扰投标人报价测算。(2-8)经核查,均符合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0: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0:联合体是指投标阶段由两个及以上独立供应商共同组成一个投标主体,联合参与投标,所有联合体成员共同对投标及后续合同履约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是投标人身份层面的安排。分包是指中标、成交之后的履约阶段,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实施,分包属于合同履约阶段的工作转让安排。二者适用阶段、法律关系完全不同,不能等同。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明确标项一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该约定仅约束本标项的投标资格及后续履约要求;评标办法中联合体、分包对应的价格扣除条款属于招标文件通用模板条款,为多标包项目预留规则,适用于本项目其他允许联合体或允许分包的标项。标书代写
针对标项一,因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评标委员会评审标项一时,将自动不启用该联合体、分包价格扣除条款,该条款不会对标项一的评审产生任何影响,不存在条款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形,不存在无法适用的问题。本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1:质疑事项中(1-5 )全部问题均为招标文件模板复用带来的文字表述、法条引用、模板冗余类非实质性瑕疵,不存在修改采购标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不会影响所有投标人公平参与、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上述文字瑕疵统一更正,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更正公告。质疑人主张招标文件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本项质疑不予支持。标书代写
(6)发改价格〔2015〕299 号放开代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并未废止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中的差额累进计费计算方式,****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完整附上1980号文对应的差额累进收费费率表,计费规则、费率清晰可计算。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可根据预估中标金额,按照招标文件给出的费率表自行测算代理服务费成本,不存在无法预估成本情形。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IP 地址一致是串通投标的典型特征,将其列为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是为防范围标串标、维护采购秩序,并未超越法定范围。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3: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3:本条款中关于未在线参加开标,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的约定,****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操作规则,合法有效。线上电子开标依赖投标人在线操作解密,该约定仅划分电子开标操作风险,不属于限制供应商权利。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4: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4:招标文件明确载明 “若为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已考虑新设立企业成立时间短、无法满足连续 3 个月社保的客观情形,允许新成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交对应材料,并未一刀切强制所有企业必须提交该社保证明,未变相设置企业成立年限门槛,不存在排斥新成立企业。本项设置目的,是证明委托代理人属于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防止借用他人资质、挂靠投标,该条件与项目资格审查、防止挂靠的履约管控需求相匹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5: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5:****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采购文件关于解密失败后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约定,属于本项目预先公示的开标应急补救规则,对所有供应商统一适用,符合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管理要求。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政府采购云平台。备份文件仅作为解密失败的应急补救使用,会与平台内原加密文件做一致性核验,不存在替换篡改文件的风险,质疑人所提风险仅为主观推测,无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电子标服务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全部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做相应更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9月18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2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