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招标采购管理,提升采购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费用、缩短建设周期、化解廉政风险,减少采购成本高、管理乱、周期长、转包多、质量低、风险大等问题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参照《****政府采购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招标采购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原则,落实第三方评审、程序化实施、网络竞价发包为主、全过程监督等工作机制,实现项目管理规范有序、节约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招标采购是指以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以及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具体包括单项工程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30万元(不含)以上的货物、服务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执行。可参考涉及财政资金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遵照执行。交易按照“质优价廉、科学采购”的原则,灵活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拍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适合的采购方式进行。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等。1万元(不含)以下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需经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后在乡镇实施,1万元(含)—60万元(不含)单项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采购需经民主决策程序同****交易中心平台线上向下竞价,6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需经民主决策程序决议通过,****中心公开招标。
第四条 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招标采购项目发包活动的责任主体,符合村级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进场标准额度的招投标采购项目根据情况需要,可以****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也可以在乡镇(街道、管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结果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备案。
****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村级招标采购项目的指导、检查及考核工作,市财政局做好业务监管工作。涉及违纪违法的行为,移交纪委监察部门。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发包方按照村级党组织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程序,将决议结果予以公开、公示。
第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立项****交易中心、乡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工程类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建立的机构库中随机选取第三方评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结合项目内容、工程总量、建造方式、所需材料等实际情况,计算拟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总额。货物、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发包方邀请包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村级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网络竞价发包方式进行,不宜采取网络竞价发包的项目可采取专家评标发包、竞争性谈判发包等方式。标书代写
第九条 发包方在确定招标采购项目预算价和发包方式的基础上,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乡镇(街道、管委会)。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中心对招标采购项目、发包方式、项目可行性(有无化整为零、拆分标的)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发包方办理进场招标采购相关手续。****中心根据《**市村级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进行公开发包,发包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中标方确定后,发包方和中标方签订招标采购中标合同、招标采购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就招标项目质量、
数量、建设标准、施工周期、履约保证、安全责任、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廉洁纪律、结算方式、违约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村“两委”商议确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向乡镇(街道、管委会)提交《项目变更备案表》,其中追加金额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
第十三条 货物类项目在实物交割当天由发包方组织相关干部、部分村民代表、中标方进行验收交接。存在问题的,按合同规定作出相应违约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验收通过的,由验收组在交接手续上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公示3日,无异议的经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工程类项目结束后,发****交易中心建立的机构库中随机选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进行审计。发包方根据审计结果,组织由承包方、****小组、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工程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存在问题的,按合同规定作出相应违约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验收通过的,由工程验收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签字,并将验收结果公示3日,无异议的经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审计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委员会或监事会对形成项目决议、确定预算价、选择发包方式、签订施工(供货、服务)合同等程序的落实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并督促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按照“一项目一组建”的原则,成立由村监委主任或监事长任组长,村监委成员、廉情监督员、监事会成员、相关专业人员、村民代表等5—7人组成的村****小组,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对项目质量、项目进度、项目变更、安全生产、廉洁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现场监督记录单,提出意见建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监理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村****小组对项目验收、项目结算、资金拨付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村****小组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纪检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包方出现进场招标、擅自改变发包方式、变更项目内容,以及对项目随意拆分、化整为零等问题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以采取不予结算项目资金、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等措施,并由乡镇(街道、管委会)纪检部门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中标方出现挂靠或借用资质、提供虚假资料、串标、行贿,以及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问题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交易中心负面清单,3年内不得参加**市村级招标采购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村级招标采购项目管理中出现违反廉洁纪律和监管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发包方指定专人按规定标准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并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备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限额以下招标采购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