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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鑫通药房等4****药店申请主动退出医**点,按照《****保障局关于印发《**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26〕9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解除协议申请退出。机构主体注销或停业、主动放弃定点资格、协议到期不续签等”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9月17日起,终止**县鑫通药房等4****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相关药店基本信息如下:
1.**县鑫通药房:机构地址位于**镇街上,医**点编号****。
2.****药店:机构地址位于**省**市**县玉水街道人民北路23号,医**点编号P520****0022。
3.**县湘黔平价大药房:机构地址****中心街,医**点编号P520****0037。
4.**县黄进药房(个人独资):机构地址位于**县煎茶镇建设街,医**点编号P520****0015。
上述被终止医保服****药店,自终止之日起,不再具备医**点资格,不得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报销服务。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选择合规的医**点机构,以保障自身的医保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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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