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右江区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BSZC2026-J1-020063-GXZX)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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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市****公司
地址: **省****谯区乌衣**泰路565号赏湖苑)S4 号楼商业02号
邮编:239050
联系人: 庞文国 联系电话: 181*******
法定代表人: 庞文国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上午11:00****公司以邮寄方式****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质疑函原件。我司对贵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电钢琴技术参数严重堆砌、设置过多高于实际教学需要的性 能指标,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1答复:本****幼儿园常态化集体教学、艺术拓展、节目排练等多元场景,并非仅限基础弹唱。招标文件设置的音色、节奏、复音、录音、记忆存储等拓展功能,是为适配学前艺术教育发展、保障设备长期复用、避免短期重复采购,参数贴合教学刚需,不存在豪华堆砌、超标准采购情形。同时,参数优化升级属于采购人合理采购需求范畴,****政府采购允许的合理需求设置边界,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标准化法》仅禁止强制将推荐性标准作为强制性准入门槛且无合理依据的行为,并未禁止采购人择优采用推荐性行业标准提升采购产品质量。QB/T1477-2023为电子钢琴最新行业通用质量标准,是当前规范电钢琴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的行业依据,采购人将其作为产品质量核验依据,属于择优采购、提质采购,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未抬高非法准入门槛。同时,项目所设各项性能参数均为行业常规可量产、可检测参数,并非标准外的独家定制参数,不存在将推荐性标准变相强制、违规升格的情形。
本项目电钢琴技术参数复音数≥128、音色≥1600种(含≥100种中国民族音色)、节奏≥658种、录音≥6轨、注册记忆≥96个、控制按钮≥44个均为行业通用公开参数,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不属于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大型玩具组合“签订合同前提供全套部件整体效果图片”条款不合法不合理。
质疑事项2答复: 该质疑事项成立,采纳质疑事项,我公司将发布更正公告,具体修改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
质疑事项3:**梯子组合检测报告要求与产品实际不符,标准引用不当
质疑事项3答复:
**梯子组合属于14岁以下儿童教玩具,核心使用主体为幼儿,首要安全适用标准即为GB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该标准覆盖儿童游乐器材的通用安全基础要求,是幼教玩具采购的法定基础安全标准,引用合法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采购文件要求产品整体符合GB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供应商可针对整套器材整体或核心承重部件出具合规检测报告,行业检测机构均具备成熟检测范式,不存在无法精准响应、评审无依据、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标书代写
****幼儿园教学教玩具,非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核心用途为教学游戏,非专业健身锻炼,无需适用室外健身器材专项标准。采购人依据产品实际用途选定玩具安全标准,贴合项目属性,标准引用无误。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小木屋检测报告要求过多过苛,多项指标与幼儿教学环境无直接关联,属于超标准要求
质疑事项4答复:
关于标准性质。贵公司主张“6项检测报告中涉及的标准全部为推荐性标准,无一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但该主张不能否定采购人将推荐性标准作为合同履行质量要求设置的合法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推荐性标准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采购人将其作为采购需求的技术依据,属于依法行使采购自主权的范畴。
关于标准适用对象。①抗菌防霉检测(JC/T2039-2010、LY/T2230-2013)系针对木质材料表面处理性能的检测要求,小木屋作为户外设施,防霉抗菌性能直接关系儿童健康安全,要求合理。②气干密度、含水率、抗弯强度等指标系木材及其制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参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属于对产品质量的合理验证。③苯酚释放量检测(GB/T31762-2015)虽系方法标准,但采购人引用该标准作为检测依据,检测苯酚释放量是否在安全范围内,具有合理性。
关于“使用花梨木”的答复
指定花梨木系基于项目实际需要和幼儿安全要求,****幼儿园户外长期露天、幼儿高频接触的游乐设施,对木材的耐候性、稳定性、防腐性、接触安全性有特殊要求。花梨木具有天然耐久性、抗腐蚀性和抗虫性,木性稳定,不易变形、开裂、弯曲,耐腐蚀耐摩擦,握钉力强,力学强度好,气干密度较高,天然含油性高,抗弯强度与耐腐性远超松木、杉木等常见幼教用材。相较于经过化学防腐药剂处理的防腐木,花梨木为天然原木,无毒无害,触感温润,适合儿童直接接触,不存在化学药剂残留风险。采购人基于幼儿户外使用场景的特殊安全性需求选择花梨木,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花梨木为通用木材品类,不指向特定供应商或品牌,而非禁止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材料类型提出合理要求。花梨木系木材种类名称,属于通用材料品类,市场供应广泛,不指向任何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品牌,不构成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货物涉及防霉、木材物理性能、有害物质检测标准,可适用于户外实木游乐制品,采购人结合产品使用环境择优选用,不存在标准错位、适用错误问题。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疑不成立。
因字数有限,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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