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德保县那甲镇和燕峒乡现代设施蔬菜产业示范基地育苗床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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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哈****公司

地 址: **省****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法定代表人: 顾泽欣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哈****公司:
我单位受****委托组织竞争性谈判的**县那甲镇和燕峒乡现代****基地育苗床采购项目,于2026年9月14****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针对**县那甲镇和燕峒乡现代****基地育苗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拟定中标人****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
事实依据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模板,货物类项目的声明函,仅需填写本项目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信息,无需填报供应商自身信息。并且****填报从业人员13人,不足20人,无论营业收入金额多少,依法应划分为微型企业。但该声明函错误将其标注为小型企业,企业类型认定不实。
质疑答复:
经查阅****响应文件,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列:****(从业人员13人,营业收入4979.56万元,资产总额633.01万元,小型企业)。制造商**县航迪****公司(从业人员9人,营业收入285万元,资产总额780万元,微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经核查,****小组在评审阶段已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县航迪****公司填报符合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要求及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2:拟定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制造商**县航迪****公司名下无“航迪”商标。
事实依据2:最终报价附件中产品“移动苗床”品牌均为“航迪”,制造商为**县航迪****公司,经查询,**县航迪****公司并无“航迪”的注册商标。**旭辉在投标文件中以“航迪”品牌名义参与投标,属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合规品牌、提供不实品牌资质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及采购文件对品牌合法性、真实性的实质性要求,不具备中标资格,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应依法予以取消。
质疑答复:
1.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将品牌、商标设定为实质性要求,亦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商标注册证等品牌资质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不冒充注册商标的前提下可以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制的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在报价表中仅将“航迪”标注为品牌名称,未标注注册标记,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目制造商**县航迪****公司的商号即为“航迪”,相关货物以“航迪”标注符合上述规定。
3.贵公司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即属于冒充合规品牌”的主张,混淆了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与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界限,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本项目质疑事项1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质疑事项2不成立;故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局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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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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