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哈****公司
地 址: **省****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法定代表人: 顾泽欣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哈****公司:
我单位受****委托组织竞争性谈判的**县那甲镇和燕峒乡现代****基地育苗床采购项目,于2026年9月14****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针对**县那甲镇和燕峒乡现代****基地育苗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拟定中标人****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
事实依据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模板,货物类项目的声明函,仅需填写本项目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信息,无需填报供应商自身信息。并且****填报从业人员13人,不足20人,无论营业收入金额多少,依法应划分为微型企业。但该声明函错误将其标注为小型企业,企业类型认定不实。
质疑答复:
经查阅****响应文件,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列:****(从业人员13人,营业收入4979.56万元,资产总额633.01万元,小型企业)。制造商**县航迪****公司(从业人员9人,营业收入285万元,资产总额780万元,微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经核查,****小组在评审阶段已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县航迪****公司填报符合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要求及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2:拟定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制造商**县航迪****公司名下无“航迪”商标。
事实依据2:最终报价附件中产品“移动苗床”品牌均为“航迪”,制造商为**县航迪****公司,经查询,**县航迪****公司并无“航迪”的注册商标。**旭辉在投标文件中以“航迪”品牌名义参与投标,属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合规品牌、提供不实品牌资质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及采购文件对品牌合法性、真实性的实质性要求,不具备中标资格,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应依法予以取消。
质疑答复:
1.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将品牌、商标设定为实质性要求,亦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商标注册证等品牌资质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不冒充注册商标的前提下可以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制的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在报价表中仅将“航迪”标注为品牌名称,未标注注册标记,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目制造商**县航迪****公司的商号即为“航迪”,相关货物以“航迪”标注符合上述规定。
3.贵公司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即属于冒充合规品牌”的主张,混淆了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与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界限,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本项目质疑事项1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质疑事项2不成立;故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局提出投诉。
****
2026年9月18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