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受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及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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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34号****建设厅有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的工作要求,结合《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发改规〔2026〕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招标代理机构在莞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及变更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受理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及变更登记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停止受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子项编号:43.02)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变更”(子项编号:43.03)事项,相关线上申报渠道同步关闭。

二、统一实行省级平台登记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省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公布。

省平台登记、变更、数据推送等业务和技术问题,****建设厅及省平台负责解释和处理。各代理机构可通过省平台首页公布的咨询渠道、****建设厅互动交流平台咨询,也可参考操作指引(链接:https://mp.****.com/s/bIiT-ru7_n4-U-Z94BDD7w)。

三、落实登记信息管理各方责任

(一)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在省平台登记的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二)招标人。从省平台登记公布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主择优选取,不得以是否在本市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作为承接业务的前置条件。

(三)监督部门。****园区)招投标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信息以省平台登记信息为准,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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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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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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