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公安局桓台县公安局果里派出所一体化采集仪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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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对 ****果里派出所一体化采集仪采购 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果里派出所一体化采集仪采购

二、采购人:****

三、采购预算(元):197,000.00

四、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为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基层重复录入、提高人员信息采集效率,****派出所购置一体化信息采集仪1台。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为保证指掌纹数据实时上传和自动化******厅刑专平台对接,充分考虑多品牌系统互不兼容造成使用不便、数据上传不及时、维护不到位等因素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如下:1、****机关要求,需要采集涉案人员的手机信息、银行卡、指掌纹、足迹、声纹、虹膜信息,所采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2、我局****公司生产的采集系统运行多年,数据稳定,自动比对识别率高,数据上传及时,维护良好。综上,******厅刑专平台对接并保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二)原有服务项目完成后,需要继续购买,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的规定,因此本次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六、专家论证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二)原有服务项目完成后,需要继续购买,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的规定,因此本次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拟定唯一供应商

1.供应商名称:******公司

地址:**市**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601

八、单一来源论证专家

王雷、孙丰阔、李良明

九、公示期:2026年09月20日—2026年09月24日

十、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人:****

联系人:高艺真

联系电话:0533-****110

地址:**县**路1866号

监管部门:

联系人:孙宏宏

联系电话:0533-****519

地址:**市**县渔洋街2088号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崔润雨

联系电话:0533-****876

地址:**市**区四**街道仪器仪表产业园23号楼A座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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