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如下:
异议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相同或类似工程界定” 填写为 “/”;评标办法监理资信、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评审条款中,仅设置业绩得分分值,但未明确 “类似业绩” 的工程类型、业绩时间要求,同时未明确业绩对应的证明材料包含哪些资料。标书代写
1. 本项目未界定相同或类似工程,是否只要是已完成的房屋建筑类监理业绩,即可认定为本项目的类似业绩
2. 业绩是否无时间年限限制
3. 业绩证明材料,是否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监理业务手册即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
回复内容:
问题1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相同或类似工程界定标注为“/”,代表招标文件未对相同或类似工程作出额外限定,评标委员会评审业绩时,凡投标人承担过的建筑工程监理服务业绩,均可认定为本项目类似业绩。标书代写
问题2回复:本项目评标办法已明确评审近五年企业承担的类似业绩,据此确定本项目有效业绩时间年限为2021年01月01日至今。业绩时效以2021年01月01日至今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或工程接收日期或竣工验收日期或监理业务手册竣工日期为准。标书代写
问题3回复:投标人可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监理业务手册作为业绩有效证明。业绩证明材料须充分体现项目时间等关键指标,材料信息不全、无法佐证业绩真实信息的,将影响业绩有效性判定,最终业****委员会评审结论为准。
因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标准文件范本(2023年修订版)》编制,范本为固定格式,部分内容不可编辑修改;如招标文件中 “相同或类似工程界定” 及业绩证明材料描述与本澄清回复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内容为准。本澄清不属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2026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