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信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港南区7所学校灾后校舍及基础配套设施维修加固项目(GGZC2026-C2-030089-CXZD)质疑的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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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工程****公司:

****于2026年9月14****公司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市**区7所学校灾后校舍及基础配套设施维修加固项目(****)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小组评审打分尺度存疑,存在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的嫌疑”的答复: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时并不以某一项评分因素作为决定性的评分标准。

经复核,****小组在评标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所有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各磋商供应商符合相应档次给予各磋商供应商对应的固定分值,分值为评委独立打分,打分完毕后并进行复核,均严格依据磋商采购文件载明评审因素,不存在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的嫌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照价格得分和量化指标评审的总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因此为本项目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本项目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且全程在监控下进行,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严谨,不存在打分尺度不一及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的嫌疑。故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成交供应商****公司获得较高商务技术得分,不能排除存在无对应响应文件支撑材料却予以得分的评审风险”的答复:

****小组严格依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条款及响应文件开展客观、公正、独立评审,评委对各自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所有评委对本次项目评审结果均无不同意见。项目全流程****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实施,全过程操作留痕,同步配套录音、视频实时监控,评审过程可完整追溯。经核查,本次评审不存在无对应响应文件支撑材料却予以得分情形;磋商小组全程严格遵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流程、评审规则及量化打分标准独立履职,未出现违规评审行为。故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请求1“请我司书面提供本项目全部供应商各评审子项完整分项得分明细,包括报价分、项目经理得分、其他主要人员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各子项得分、业绩得分”的回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财办库〔2020〕50 号)已明确规范成交结果公告法定公示内容,各详评供应商各评审子项完整分项得分明细,包括报价分、项目经理得分、其他主要人员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各子项得分、业绩得分事项均不在公开公示范畴内。

依据①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四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知悉的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评审过程资料属于性保密资料,不属于法定应当向供应商公开、交付的资料,因此不需要向各投标人提供任何有关评标过程的评审信息包括各项分值得分。

关于质疑请求2“****小组全部评审打分开展复核,重点复核成交供应商与我司各商务技术子项打分是否与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档次要求相一致”;质疑请求3“请采购人员及代理机构对照采购文件评分规则,核查成交供应商****公司各商务

技术得分项所对应的的响应文件材料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评分要件”;质疑请求4“如复核确认存在评审打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或成交供应商存在无效支撑材料却违规计分的情形,请剔除相应无效分值,重新核算各供应商综合得分,并依法重新组织评审、重新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回复:

****小组严格依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条款及响应文件开展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对所有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完毕后并进行复核,评委对各自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所有评委对本次项目评审结果均无不同意见。

依据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贵公司诉求开展复核,要求重新组织评审不在以上重新评审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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