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外卖骑手“随手拍”
奖励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管理局,机关有关科室(局)、派出分局:
现将《**市外卖骑手“随手拍”奖励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市外卖骑手“随手拍”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行为,强化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进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订餐等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管理局受理外卖骑手举报网络餐饮等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呼****管理局受理在**市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的有关奖励。
第四条 骑手举报以下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或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使用假证套证、一证多店、证照地址与取餐地址不符的;
(五)实际经营设施设备与网店展示内容不符的;
(六)厨房卫生严重脏乱差的;
(七)存在其他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条 骑手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的二维码进入“**网络餐饮随手拍”举报外卖商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骑手需随时关注呼****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网络餐饮随手拍”的升级、更新信息。
第六条 骑手登记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时,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后,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骑手工作证明,****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七条 呼****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做好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举报事项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由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最终认定的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通过“随手拍”小程序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问题不在**市辖区内;
(二)举报的问题定位不准或地址描述不清晰、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找到问题的;
(三)举报的问题在举报前已受理的,或经审核问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伪造虚假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隐患现场的;
(五)举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等待处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六)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商家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七)项且被市场部门立案查处的,依据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骑手提供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确定举报奖励等级。
(一)举报奖励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照100元计算。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二级举报奖励每条100元。
(二)举报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每条奖励100元。
(三)呼****管理局对于符合奖励的骑手按照奖励性资金列支填表,一月一结算,骑手凭身份证件签字领取即可。
(四)举报内容属于食品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最高可奖励1万至5万元。
第十一条 呼****管理局对骑手举报的问题予以受理审核并开展核查处置,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骑手,在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当月将确定的奖励金额告知骑手。
骑手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骑手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奖励的呼****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呼****管理局将每月统计的外卖商家问题清单定向推送至网络餐饮平台,推进政企协同共治。
第十三条 外卖骑手保护和规范
(一)呼****管理局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骑手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呼****管理局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露的,骑手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台内食品商户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卖骑手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